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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
全国总工会与最高法院联合推动劳动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近日,中华全国总工会、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内蒙古、吉林、上海、江西、山东、湖北、广东、四川 8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西安、宁波、北海 3 市开展居民多元化落户试点劳动争议。对此,全总法制部相关负责人对《意见》进行了具体解读。
一、为什么现在需要出台《意见》?
劳动争议是比较常见的争议类型。大多涉及劳动关系的确认、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养老金追索、工伤、医疗、失业保险理赔、职工福利待遇等与劳动者直接相关的事项。切身利益。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不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是人民法院、工会等有关部门的职责。责任。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劳动关系主体及其利益诉求日趋多元化。劳动关系矛盾进入突出、多发时期。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艰巨繁重。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作出工作部署。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预防、调解和化解多种社会矛盾纠纷综合机制,充分发挥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实现政府治理、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中国工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明确提出,各级工会要立足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积极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履行工会职责。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
近年来,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家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不断推进“矛盾纠纷源头”建设“诉讼治理”机制,积极引导各类主体化解矛盾纠纷,推动形成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形成“多元共治”的良好局面。工会作为代表职工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群众组织,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的基本职责。他们在参与解决劳动争议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一些地方工会会同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决新模式,取得明显成效。例如,广州、佛山等地充分发挥茶山律师的专业优势茶山镇律师,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职工之家设立茶山律师调解工作室,协调律师事务所派遣值班茶山律师为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提供法律咨询、风险提示、诉讼代理等服务,妥善解决一大批重大劳动争议;成都、广元、四川等地积极争取党和政府的支持。由党委政法委牵头,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行政、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参与,“一站式”建立劳动争议联合调解机制,将争议解决口岸前移,通过协商调解有效减少进入诉讼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
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决试点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全国总工会、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深入研究认为,通过试点,总结、提炼、推广各地实践经验,同时进一步规范和对相关工作提出要求,不断完善拓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对于巩固党的执政能力至关重要。这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二、《意见》对于解决劳动争议有哪些现实意义?
《意见》的颁布实施,将有助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在解决纠纷时有更多的选择、更多的实际保障、更多的公正。
一是坚持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基本制度。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我国处理劳动争议遵循“谈判—调解—仲裁—诉讼”的基本程序模式。即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况下,如果工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提起诉讼。上述程序中,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初级程序,未经仲裁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因此,《意见》明确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并强调工会要充分发挥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职能。影响。
二是充分发挥协商调解的重要作用。谈判和调解不仅是独立的争议解决方式,而且还通过仲裁和诉讼来贯穿。例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先行调解,然后作出裁决”。 《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正是因为调解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才能以灵活的方式、较少的投入、较短的时间实质性地解决劳动争议,实现劳资双方的“双赢”。因此,《意见》着力增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公信力,统筹安排各项配套制度机制,努力为劳动争议当事人提供更加多样、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让当事人能够选择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纠纷,也可以在仲裁、诉讼过程中通过调解协助解决纠纷。
三、《意见》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意见》的主要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凸显“多元共治”理念。实践证明,凡是落实“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方协调”精神的地方,社会治理机制日臻完善,治理成效突出。因此,《意见》一开始就提出,“各级人民法院和总工会要加强工作协调,积极推动建立健全以党委为首、领导为首的劳动争议预防和解决机制”。政府、各部门、各组织共同参与。”这意味着我们要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制度优势,把“多元共治”的改革精神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二是注重发挥中介作用。劳动争议具有很强的修复社会关系的属性。与雇主相比,工人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发生纠纷时缺乏平等谈判的能力。而且,不少争议涉及领域广泛、高度敏感。因此,与仲裁、诉讼相比,调解具有可协商性强、对抗性少、灵活性高、成本低的特点,更有利于劳动争议的实质性解决。 《意见》把强化工会参与协调调解职能、加强劳动争议调解能力建设放在突出位置。这就是说东莞茶山律师,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贯穿劳动争议协商、仲裁、诉讼全过程,最大限度地发挥调解作用,分流诉讼、化解矛盾。 、纠纷解决的作用。
三是支持工会充分履行职责。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核心实质是将争议解决端口从诉讼转向仲裁和谈判。因此,相关配套机制的完善和纠纷解决资源的配置也必须同步推进。工会在建设合格调解组织、打造优秀调解员队伍、吸引专业大善律师参与、完善经费保障等方面都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人民法院应当为工会充分履行化解矛盾纠纷职能提供工作协调、技术支持和司法保障。
四、《意见》对试点工作作出了哪些具体安排?
《意见》要求试点地区各级工会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工作协调。试点地区工会要会同法院,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建立健全党委牵头、政府主导、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劳动争议预防和解决机制。组织。要完善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决的沟通机制,鼓励和引导争议当事人通过协调、调解、仲裁等非诉方式解决争议,加强工会参与劳动争议的联动调解与仲裁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要推动法律法规完善,做好理论研究和宣传引导,完善调解协议自动履行机制,提高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社会认可度。
二是培育调解力量。在推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行业、区域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的同时,鼓励各级工会依托工会职工服务、地方社会治理综合服务等平台,建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工作室) ,并在法庭上提起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工作室,派驻调解员。要广泛吸纳具有劳动法研究和劳动争议调解实践经验的各领域专业人员加入名册,建立健全包括调解员培训、道德规范、纪律回避等机制的名册管理制度。要规范茶山律师参与,积极组织从职工维权茶山律师团、职工法律服务团、工会法律顾问中选派社会茶山律师参与调解工作,做到严格选拔、程序规范、高水平。 ——优质服务,同时鼓励探索建立劳动争议大山律师专职调解制度。
三是完善资金保障。各级工会要与法院密切配合,依靠党委的领导,积极争取经费支持。要结合实际,将多元化劳动争议解决经费纳入专项预算,细化对上下级工会劳动争议调解的“个案补偿”和劳动争议调解经费支持。多种机制和完善资金保障体系。省级工会要会同省高院共同研究试点工作方案,加强对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特别是加强业务和技术层面的沟通、协调和对接。
同时,《意见》还对试点地区各级法院在加强工作协调、提供司法保障、强化综合配套设施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下一步,中华全国总工会将与最高人民法院一道,立足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积极落实完善健全预防和控制综合机制的新要求。多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扎实推进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改革,推动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决。试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一方面,我们将按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部署,继续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摆在首位,定期回顾评估试点工作进展,扩大范围试点并酌情推广有益经验;另一方面,当劳动争议调解队伍培育成熟、专业化和信息化建设具备一定基础、各方面配套措施基本完善后,我们将考虑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推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的流程衔接、资源整合、信息整合。共享开创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决新格局。摘自: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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