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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
夫妻未约定财产时结婚费用分担及婚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如果夫妻双方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没有约定的,婚礼费用应由男女共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收入;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取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有平等的权利处理共同财产。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配偶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伤而收到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费以及其他费用;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仅属于夫妻双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必需品;
(五)其他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也可以部分归对方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茶山镇律师,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之间关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的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九条 离婚的,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按照照顾子女、妇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双方所有。一方在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承担较大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赔偿,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当事人应予赔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夫妻双方原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清偿。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者财产属于双方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当从房屋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措施由双方商定;协商不成的东莞茶山律师,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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