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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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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恩施中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近日,湖北省恩施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某保险公司建始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建始县一审判决。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赔偿龙某人民币。 。
2024年1月,建始县林业局作为甲方与保险公司作为乙方签订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甲方作为雇主向乙方为齐某等2000人购买雇主责任保险。生态护林员,保费300元/人/年。建始县林业局缴纳保费60万元后,保险公司于2024年1月24日签发了一份雇主责任保险保单,保单上注明被保险人为建始县林业局,被保险人为建始县林业局局。保险期限自2024年2025年1月23日起至2025年1月22日止,人身伤害或死亡责任限额为每人.00元。
2024年3月29日,身在外村的齐某接到通知后赶回某村保护森林,途中意外身亡。 2024年7月4日,齐母龙向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诉讼中,建始县法院根据龙某的申请,追加建始县林业局等单位为被告。建始县林业局辩称,如应赔偿,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保险公司以建始县林业局不是齐某所在单位为由拒绝赔偿。
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建始县林业局负责对全县生态护林员齐某等生态护林员进行培训,并向生态护林员支付报酬。作为雇主,其为齐某等生态护林员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保险公司也拒绝了茶山镇律师,而建始县林业局是齐某等生态护林员的雇主。
法院认为,齐某在履行护林职责时死亡,建始县林业局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赔偿龙某各项损失共计0.00元。建始县林业局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建始县人寿保险分公司申请赔偿。但考虑到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和被告充分听取了诉讼和辩护意见,充分保护了原告和被告。为了减轻诉讼负担,本案涉及的侵权责任纠纷和保险合同纠纷可以一并审理。被告建始县林业局作为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雇主责??任险死亡赔偿限额,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龙某赔付。
基于上述理由,建始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6日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龙某赔偿人民币.00元。保险公司上诉后,恩施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本案,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2024年11月20日裁定驳回上诉东莞茶山律师,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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