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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厚博内幕交易案:深圳南山男子因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当事人:程厚波,男,1963年6月出生,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程厚波涉嫌深圳市晶泉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对麦奥迪(厦门)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奥迪)股票行为进行调查和听证,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决定权利当事人依法享有。当事人没有发表陈述或辩护意见,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会。目前,该案正在侦查中东莞茶山律师,庭审已结束。
经查明,程厚波有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披露过程
(1)井泉化??实际控制人转移公司控制权
2020年7月20日,井泉化实际控制人张某平、窦某跃与瑞德信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德信)签署《财务顾问协议》,确认拟出售井泉化与股权及控制权相关的安排。
2020年7月31日,张某平、窦某月与上海锦天城(深圳)茶山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8月11日,双方完成意向、合同、保密协议的初步沟通。签名很重要。
2020年9月9日左右,张某平、窦某跃、瑞德信开始联系控制权拟受让方深圳市源智富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智富海)。
2020年9月16日,时任远志富海总经理程厚波带队莅临晶泉华并召开第一次会议。张某平、窦某介绍了井泉化的产品、行业、客户等情况。程厚波介绍了远志富海的情况后,双方进行洽谈,远志富海寻找收购方。
2020年9月21日,源志富海召开例会,明确推进收购晶泉华控制权。 9月25日,程厚波作为远志富海的授权代表与井泉华签署了保密协议。
2020年10月14日,张某平、窦某回访源志富海,确定源志富海通过设立并购基金的方式进行收购。远志福海开始尽职调查茶山镇律师,程厚波参与了本次回访的接待。
2020年11月20日前后,远志富海向井泉华推荐盐城国资推进收购。经综合考虑,决定由远志富海与盐城高新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高新投资)共同发起设立投资主体,作为晶泉华股权继承人。
2020年12月7日,晶泉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豁免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议案》。晶泉花股权转让方与源智富海签署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当晚,晶泉化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股东签署符合有效期条件的《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且公司控制权可能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表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某平、窦跃福妻子及其一致行动人张某阳,持股5%以上股东程某、鞠某金、王某华,具体股东李某某公、安阳嘉盈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源智富海签署《深圳市晶泉华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框架协议》,拟转让股份总数为3898.63万股(占总股本的21.66%)分两次转让给远志富海与盐城高新投资共同设立的投资主体(以下简称受让方)。同时,窦某月、张某阳将其持有的1139.06万股井泉化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33%)对应的表决权无偿且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受让人。受让人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上述晶泉花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它被公开。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迟于2020年7月20日。程厚波至迟于2020年9月16日通过参与谈判等方式获悉该内幕信息,属于该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二)麦奥迪实际控制人转移公司控制权的情况
2020年5月,远志福海获悉麦奥迪实际控制人有意转让控制权。 6月5日,程厚波联系麦奥迪,请其转告麦奥迪实际控制人福海远志,有意收购该公司。
2020年6月11日,元智富海通过中间人将《元智富海合作意向书》交给澳门迪董事会秘书李某,希望将其转让给澳门迪实际控制人陈某新、杨某生,大股东授权代表,促使双方就控制权转让事宜进行沟通。 6月18日,陈某新、杨某生约定7月2日与程厚波等人进行视频交流。最迟2020年7月1日上午,程厚波通过元智富海投资经理获悉此事。
2020年7月2日,程厚波等人通过视频会议与陈某新、杨某胜进行沟通。程厚波介绍了远志福海的背景和基本情况,并表达了合作愿望。 7月18日,远志富海向陈某新、杨某生发送了《麦奥迪战略合作计划》。 7月27日至29日,程厚波带队实地考察麦奥迪。
2020年9月7日至9日,麦奥迪实际控制人陈某新在李某、财务总监胡某华的陪同下,到源志富海进行现场检查。双方进一步探讨了合作的可行性,程厚波会见了陈某新。 9月17日至18日,程厚波带队前往厦门,提出以远志富海为普通合伙人投资麦奥迪,寻求上市公司控制权。
2020年9月30日,远志富海向陈某新、杨某生发送了《股权转让协议》和《保密协议》初稿,希望以此为基础尽快启动谈判。
2020年10月22日,陈某新、杨某生在李某、胡某华的陪同下,前往福州了解远志福海推荐的收购人。
2020年11月,陈某新、杨某胜的中介团队与远志富海就转让协议内容进行了讨论、修改、完善,但并未最终确定。
2020年6月29日起,麦奥迪实际控制人也一直在与北京亦庄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亦庄控股)就控制权转让事宜进行谈判。 2020年12月19日,陈某新、杨某生与亦庄控股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次日,麦奥迪披露《关于公司主要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及拟变更公司控制权的提示性公告》,称麦奥迪控股股东麦奥迪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大股东香港谢立兴有限公司与亦庄控股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麦奥迪(厦门)电气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被输入。麦奥迪控股有限公司通过转让协议将9621.05万股(占麦奥迪总股本的18.86%)转让给亦庄控股。香港谢力行有限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5678.75万股(占麦奥迪总股本的11.13%)转让给亦庄控股。本次转让完成后,麦奥迪的控制权将发生变化。
上述麦奥迪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被公开。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0年6月18日。程厚波至迟于2020年7月1日上午通过参与沟通讨论获悉该内幕信息,为该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程厚波内幕交易“晶泉华”、“麦奥迪”股票
“张某某”的国信证券账户于2013年2月22日在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账号为1300××××8272,股东代码为“张某某”。关联的普通账户为上海A48××××912、深圳010×电话号码。 “张某某”的招商证券账户于2020年3月30日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工业三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账号为092××××676,账号为:关联普通账户1个,股东代码分别为上海A68××××264、深圳028××××803。
“张某某”的国信证券账户是程厚波决定的,并责令张某某下单。 “张某某”的招商证券账户是由程厚波决定并安置的。程厚波承认,上述两个证券账户内的资金最终均来自于本人。
本案内幕信息形成后,程厚波实际控制上述“张某某”证券账户,于2020年10月16日至12月1日买入“晶泉华”股票12.51万股,买入金额204.33万元。 。 2020年7月1日至11月26日,买入“麦奥迪”股票61.6万股,买入金额573.89万元。 2021年4月2日至4月16日,程厚波出售了全部“晶泉花”和“麦奥迪”股票。经深交所委托测算,程厚波因内幕交易“井泉华”、“麦奥迪”股票违法所得分别为-483,251.66元、-180,449.14元,合计为-663,700.8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查询记录、涉案证券开户材料、交易流向、资金划转记录等证据证明。
程厚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程厚波主动承认我局尚未掌握的“麦奥迪”股票非法内幕交易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100万元罚款。程厚波。
上述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中国证监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银行直接将上缴国库)并记下。载明当事人姓名的支付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权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收到本处罚决定的日期。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1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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