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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10期目录:新中国成立七十

时间:2024-12-14 08:0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2024年第10期内容

专题策划:新中国成立75周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回顾与展望

建立完整、科学的民事法律规则体系——民法典编纂历程及主要进展回顾

——石宏

专题研究:证券法前沿问题研究

内幕交易特殊侵权责任的立法逻辑与规则设计

——陈杰

前瞻性信息披露和安全港司法规则

——郭峰

证券民事赔偿优先权的逻辑、现状与发展

——徐明

判断信息操纵交易的因果关系——以“信任利益”为判断核心

——郭峰

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的三个基本问题

——邢惠强

法律论坛

论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中的“知”

——王成

犯罪一体化视角下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疑难问题研究

——陈雨露

法官陈述

已完成和未遂毒品犯罪认定标准分析

——陈元平

论生成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

——林北正

问题讨论

电子数据证据“关联性”判断逻辑研究

——刘琳

专题策划:新中国成立75周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回顾与展望

建立完整、科学的民事法律规则体系——民法典编纂历程及主要进展回顾

——石宏

关于作者

石宏茶山镇律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民法办原副主任。

概括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立法,开创了新中国立法的先例,具有里程碑意义。本文全面回顾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法典编纂的曲折历程,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民法典最终成功编纂的非凡历程。中国共产党;它系统地总结了民法典的形式结构和一般民事规则。制度、物权制度、契约制度、人格权制度、婚姻家庭制度、继承制度、侵权责任制度;强调民法典对于建立完整、科学的民事法律规则体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作用。

关键词

民法典编纂进程的主要进展

专题研究:证券法前沿问题研究

内幕交易特殊侵权责任的立法逻辑与规则设计

——陈杰

关于作者

陈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法学博士。

概括

我国证券法关于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规定极其简单,在实践中适用困难。鉴于证券市场的特殊性和内幕交易的危害性,我国今后若要在立法政策层面实现对内幕交易受害投资者的民事责任保护,将内幕交易民事责任规定为《证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具体实施,必须通过相关司法解释,将内幕交易认定为特殊侵权行为,并借助“同时交易规则”等推定规则确立内幕交易行为。我国对内幕交易侵权行为进行损害赔偿因果关系,以保护受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调动整个市场力量防范内幕交易。

关键词

内幕交易特殊侵权因果关系损害赔偿

前瞻性信息披露和安全港司法规则

——郭峰

关于作者

郭峰,成都理工大学文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是成都理工大学重大研究项目“可持续发展(ESG)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的阶段性成果。

概括

前瞻性信息披露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有利于提升公司形象,吸引市场资金。另一方面,如果因虚假或误导性内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则可能导致投资者索赔。因此,有必要建立前瞻性信息披露的安全港规则。在证券法尚无安全港制度的情况下,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创建了安全港司法规则。该司法规则保护的信息理论上应包括发展前景信息、风险预测信息、财务预测信息、业绩预测信息、公开承诺信息及其假设。受安全港司法规则保护的预期信息应符合警告语言、合理假设、心理确定性、及时纠正四个构成要素,但不能同时满足。如果符合构成要素,重要的前瞻性信息将受到安全港规则的保护;不重大的前瞻性信息不会对投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即使存在虚假陈述,也无需承担民事责任。东莞茶山律师,实际上也受到安全港规则的保护。

关键词

前瞻性信息披露 预测信息 安全港失实陈述

证券民事赔偿优先权的逻辑、现状与发展

——徐明

关于作者

徐明,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

概括

证券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于行政和刑事财产责任,是我国证券市场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民事赔偿优先是平等理念的必然要求,是人文思想的必然体现,是私权优先的必然体现,符合基本法律理念和立法逻辑。但我国目前优先进行证券民事赔偿涉及诉讼难度大、赔偿机制保障不足、赔偿资金不足、相关机制复杂、缺乏制度基础等现实问题。在民事、行政、刑事财产责任重叠的情况下,资金问题是民事赔偿优先的核心问题和根本解决办法。我国应建立优先考虑证券民事赔偿的“资金池”制度。在探讨民事赔偿优先的概念逻辑和实践问题的基础上,对“资金池”的性质、来源、申请、受理、管理和使用等问题进行了详细探讨。

关键词

证券民事赔偿优先处罚及没收资金池

判断信息操纵交易的因果关系——以“信任利益”为判断核心

——郭峰

关于作者

郭峰,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资本市场制度化开放的法律制度建设研究”(项目编号:22&ZD2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郑干为本文的完成做了大量的基础工作,在此特向他表示感谢。

概括

技术的发展改变了信息传输的方式。作为一种以信息为手段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信息操纵发生的概率显着增加。信息操纵中缺乏确定交易因果关系的路径已成为实现救济的关键障碍。戒指。在当前的裁判实践中,单纯参照虚假陈述推定规则的做法忽视了信息操纵的特殊性。信息操纵场景中的信赖利益是由操纵者的互动行为和投资者的羊群行为共同塑造的,具有隐蔽性和可能性。原告投资者必须经过证明信赖利益存在的步骤,不宜直接推断。信赖的合理性取决于投资者的分析能力,而是否基于信赖做出决策又关系到信息的可信度。基于此,在设计交易因果关系判定规则时,应以信任为出发点,采用“有限推定”原则,重点围绕价格证明三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影响、时间节点的识别和例外豁免。

关键词

信息操纵 证券欺诈 交易因果关系 民事责任 信赖利益

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的三个基本问题

——邢惠强

关于作者

邢惠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概括

在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中,原告的资格、侵权规范的性质以及因果关系都是重要的基本问题。我国应区分集中交易市场和非集中交易市场,根据内幕交易对价格的影响程度确定不同类型交易方式下内幕交易当事人的相对范围。同时,还需要区分内幕信息是好信息还是坏信息,并分别确定内幕交易的方向,从而在此基础上确定内幕交易的交易对手。我国应当将内幕交易民事侵权行为定位为一般侵权行为而非特殊侵权行为。实行过错推定原则是不恰当的。相反,原告应该证明被告的过错。但从因果关系上看,内幕交易侵权行为完全可以共享现有的虚假陈述侵权行为规则。和先进的经验。

关键词

内幕交易 民事损害 交易因果关系 损失因果关系

法律论坛

论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中的“知”

——王成

关于作者

王成,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概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对惩罚性赔偿中购买者的“知情”作出了详细规定。 “明知”与惩罚性赔偿的合法性密切相关。对购买者“知情”的认定,是根据购买、理赔行为的特点以及其他具体案件情况而定。 “买家”概念的运用具有创新性,有望为“知假买假”的问题画上圆满句号。 “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的“购买者”就是“消费者”。当购买者“明知”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支持其在日常合理消费范围内进行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有利于平衡经营者与购买者的利益,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真正回归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消费者行为保护领域。 ,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一贯基本立场。

关键词

惩罚性赔偿、知情购买者、采购代理人

犯罪一体化视角下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疑难问题研究

——陈雨露

关于作者

陈雨露,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法学博士。

概括

随着境外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大量被押解回国并进入刑事司法程序,跨境电子诈骗案件审理中出现了新的证据审查、运用困难和法律适用争议。司法人员在办理跨境电信诈骗刑事案件时,要坚持刑事一体化理念,加强境外证据的收集、提取、审查和运用,重点构建跨境电信诈骗案件核查体系,及时核实嫌疑人辩解的合理性。 ,重新审视海量证据证明方法与证明标准的关系。跨境电子诈骗犯罪集团及其首要分子和其他人员的认定,应根据共同犯罪等刑法基本原则、电子诈骗犯罪的具体运作模式,采用分级的“参与量论”。组,以及此类案件的一般证据。犯罪数量。要坚持优先适用诈骗犯罪数额认定标准,准确解读适用诈骗犯罪“非数额认定情形”。认定妨害国(境)管理罪时,要准确认定非法越国(边)境、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为目的非法越国(境)罪之间的罪数。电信网络诈骗。关系。

关键词

建立犯罪数额和非犯罪数额认定、非法越境(境)证据制度

法官陈述

已完成和未遂毒品犯罪认定标准分析

——陈元平

关于作者

陈元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概括

已遂毒品犯罪和未遂毒品犯罪的认定是刑法理论和实践中颇具争议的问题。有人认为,当前的审判实践将毒品犯罪已完成的认定时点提前,压缩了未完成形式的设立空间,对犯罪形式的认定制度产生了影响。事实上,所谓毒品犯罪提前完成,是由于对刑事政策缺乏关注和应对而造成的误区。 “严惩”一直是我国惩治毒品犯罪的重要刑事政策。如何将其落实到犯罪形态的认定中,是刑法体系中需要研究的问题。对此,可以以预防目的为桥梁,将政策引导注入刑法体系,细化以合法利益为中心的毒品犯罪构成要件,运用刑法的内在逻辑和规范体系旨在弥合刑事政策和刑法体系之间识别犯罪形式的“差距”。 ”。

关键词

毒品犯罪 刑事形式 未遂犯罪 刑事政策 刑法体系

论生成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

——林北正

关于作者

林北正,广州互联网法院二级法官,法学博士。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公共算法决策的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的阶段性成果。

概括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技术特性使得侵权风险具有很强的随机性,直接使得因果关系复杂化,加大了司法审判中侵权责任认定的难度。生成型人工智能服务商被诉侵权时,往往陷入过错抗辩的问题,无法明确自身的责任。在此背景下,得益于裁判的合理性、技术的兼容性和成本的可控性,注意义务可以完善现有的“安全港”规则,引导服务提供者在合理范围内采取必要措施,降低侵权风险。注意义务既可以源于公法义务的转变,也可以通过服务协议予以明确。构建并实施以生成内容识别义务、服务用户提示义务、侵权投诉处理义务为基础的注意义务制度,有利于服务提供者履行法律责任,保护服务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与第三方合作,促进技术创新和法律法规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

生成人工智能服务商注意义务侵权客观判断方法

问题讨论

电子数据证据“关联性”判断逻辑研究

——刘琳

关于作者

刘琳,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副厅长,三级高级检察官。

概括

电子数据证据“关联性”的判断应当以证据“关联性”理论为基础进行考察。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电子数据证据的“关联性”有相对原则性的规定。鉴于电子数据的专业性,在司法实践中,其“相关性”的认定呈现出有别于传统证据的特点。在电子数据证据“关联性”的审查和认定中,应细化为物理联系、内容联系、法律联系、形式联系四个层次,正确认识司法论证方法在确认证据关联性中的作用。电子数据证据功能和路径的“相关性”。

关键词

电子数据证据证据三维关联经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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