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婚姻家庭>>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

深入解析民事与非民事法律关系的区

时间:2024-12-14 00:1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01

民事法律关系与非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

★★★

重要提示

非民事法律关系的四种典型类型

1、行政机关(如税务局、交通管理局、工商局等)从事行政活动时产生的社会关系(行政法律关系)

2.人们自己的活动(如起床、睡觉、行走、阅读等;注:民法是规范私人之间关系的普通法)

3、不能产生私法效力的私人关系(纯粹的道德或宗教义务,如爱情、同学、朋友、同事、同乡、师生等)

4. 不能产生私法效力的财产关系(即善意/友谊/君子协定:①邀请朋友观看表演、比赛或旅游;②火车经过车站时叫醒;③沿途递送邮件顺便帮助邻居清理积雪); ⑤请客吃饭; ⑥ 搭便车等)

必须遵守法律

★★★《民法通则》第二条:民法规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

★★★《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相同损害,能够确定责任程度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程度难以确定的,应当平等承担赔偿责任。 (即因果力的结合,按份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即公平补偿原则)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配偶与他人同住;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法律情形说明:重婚、同居、暴力和虐待;赌博、吸毒和分居;错过生育导致离婚]

★★★《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订立的有关不动产权利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生效之日起生效。合同的成立;如果权利移交备案,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02

法人制度

★★★

概括

1、公司在中国是营利性法人,在外国是营利性企业法人,均为营利性组织;

2、律师会在中国是社会团体法人,在国外是非营利性企业法人,均为非营利组织;

3、基金会在中国为捐赠法人,在国外为财团法人。均为公益性法人(非营利法人)。

*16。 《德国民法典》第 121 条:非营利协会通过在有管辖权的地区法院的协会登记册中登记而获得权利和行为能力。第二十二条:除非联邦法律有特别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的协会应经国家许可获得权利和能力。

重要提示

法定代表人

*17。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必要条件。它是规定公司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和其他内外部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具有不可替代性。

法人分支机构

(一)法人分支机构的基本原则

(二)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

必须遵守法律

☆☆民法通则第七十六条:以获取利润并向股东和其他投资者分配利润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公司法人。

★★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东莞茶山律师,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由分行管理的物业承担。责任不足的茶山镇律师,由法人承担责任。 (注: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属于法人财产的一部分,纳入法人资产负债表)

☆☆☆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以公益为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设立的法人,不将其取得的利润分配给其出资人、创始人或者会员的,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物权法第五十四条: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

*18。法人工作人员与法人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合同,应当由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是委托代理关系,必须持有法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侵权行为同样如此(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雇佣责任:最终责任,不得内部追偿)。

03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

★★★

概括

1.四种情况★★★

2.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3.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必须遵守法律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即“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身行为表明不履行其主要义务的; (即“预期违约”)

(三)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重大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四)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即“根本违约”);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即“情况变化”)

04

无权代理VS表面代理

★★★

重要提示

必须遵守法律

★★★《民法通则》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限、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权限终止后继续进行代理行为,未经被委托人追认的,不会对委托人有效。

交易对方可以催促委托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委托人未作出陈述的,视为拒绝追认。未经授权的代理人的行为未获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取消须以通知方式进行。

未授权代理人的行为未经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要求未授权代理人履行债务或者要求未授权代理人赔偿所遭受的损失,但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对方的请求经代理人批准后。可以获得的好处。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无权行事的,相对人和代理人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限、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权限终止后继续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演员有代理权,代理行为有效。

05

善意取得

★★★

重要提示

1.善意收购的四大要素★★★

二、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及法律效力★★★

必须遵守法律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订立合同时对标的物无所有权或者无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这将不受支持。出卖人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这个应该支持。 [注:同1969年台湾第3141号判决]

★★★《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丢失的财产(物权溯及力)。遗失财产因转让而为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债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损害赔偿。知道或应该知道受让人(排除期)。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产权主张),而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有资格的经营者购买遗失物(商业单位)的,权利人请求返还时应当向受让人支付遗失物的金额。回归原来的东西。已支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费用后,有权将权利人支付给无权分配人

恢复。

★★物权法第一百零八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原有的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转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概括

产权变动的两个基本公式

1、一般产权变更=处分权+有效合同+登记/交付=产权变更=继承和取得【公告效力主义】

2、特殊产权变更=无处分权+有效合同+登记/交付=产权变更=原始取得【善意取得】

06

抵押权的设立及效力

★★★

重要提示

【抵押合同】

1、正式合同(书面形式),除法定或约定条款外,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成立并生效。

2、房地产抵押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办理登记。抵押人不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公式】

房产:有效合同+登记=房产抵押(公示效力主义)

动产:有效合同=动产抵押+登记>第三方(公开对抗)

必须遵守法律

★★★《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件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原因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产权的,财产权自法律文件或者人民政府征收决定生效。生效。

★★★《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因继承、遗赠取得财产权的,自继承、遗赠之日起生效。

物权法第三十条:因依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财产的,自该事实行为完成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第三十一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享有不动产权利,处分该财产权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未经登记的,该财产权利将不会生效。 。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以现有的和未来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债权人有权在实现抵押权时就该动产获得优先受偿。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集体所有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土地使用权,但依法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确的争议财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功用:土、印、斗、利、犯、聚】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注册,不得用于对抗善意第三方。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注册,不得用于对抗善意第三方。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设定抵押,买受人在正常活动中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不得对抗买受人。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一方不履行非货币义务或者履行非货币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情形: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可能的; (二)债务标的物不适合强制履行或者履行成本过高的; (三)债权人未要求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的。

概括

担保权内容的法定摘要

房产+抵押=登记(公示生效)

动产+抵押=合同(对抗公告;生效后成立,未经登记不与善意第三方对抗)

动产+质押=交割(公告生效)

权益+质押=移交/登录(公示生效)

动产 + 留置权 = 4 个民事要素 VS 3 个商业要素

07

无故管理

★★★

重要提示

(一)功能:衡量主动管理他人事务和不当干预他人事务两种合法利益。

(2) 组成部分

1.没有法律或约定的义务(消防员救火、父母抚养孩子、聘请保姆照顾孩子等不视为无故管理)

2、主观上是指管理他人的事务,以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

(一)不信任管理不构成不合理管理;

(二)营利,主观上纯粹为自己谋利,不构成不合理经营;

(3)管理者主观上考虑(考虑)自身利益,即“城门失火可能影响池塘里的鱼”的心态并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构成。关键词:恐惧

3、客观落实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是否有效并不重要,只要该行为没有有效的制度)

(三)法律效力

[经理的权利]

1. 必要费用(即索偿权:原则上,管理者无权索取报酬,奖励广告除外)

2、承担的债务(即要求偿还债务的权利:如为治疗发现的牛而支付的医疗费)

3、一切损害(即损害赔偿请求权:注:管理人所遭受的一切损害均可向受益人主张,但受益人所遭受的损害不能向管理人主张)

[经理的义务]

适当(适当)的管理。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构成管理不当、无故,应赔偿损失(好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4) 诉讼时效

一、管理人请求支付必要的管理费用和赔偿因无故管理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诉讼时效,自无故管理行为结束且管理人认识或者应当认识该人之日起计算。

2、因管理人行为不当造成损失的,当事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规定第九条】

未完待续,敬请关注民法下的后续推送……

▍本文摘自《2018年完善民法真题讲义——孟宪贵》

茶山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