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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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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会议
时间:2024-12-14 00:1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规定,只要有伪造货币的行为,无论是否全部印制工序完成,都构成伪造货币罪;对于尚未生产出来的成品,无法计算金额并出售假币面额。 ,或者制作假币图案的,不确定犯罪数额东莞茶山律师,根据犯罪情节确定刑罚。据此,如果假币尚未生产出成品,即整个印刷过程尚未完成,则应以半成品计算犯罪数额,除非数额无法计算。这实际上意味着,即使假币没有制造出来,也应当认定伪造货币罪已成立。
另外,对假币犯罪及其他假币犯罪停止状态的认定,还应当按照以下原则:一、假币犯罪人购买、安装印制假币的设备,或者准备其他印制假币的工具。货币,但尚未进入印刷阶段。如果现阶段抓获,将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刑事责任。 2.那些伪造货币并已开始印刷但尚未生产出产品(包括半成品)的人可以被识别。犯罪数额不予计算,根据犯罪情节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3、伪造货币,已制成半成品,但印刷工序尚未完成的,即视为犯罪已完成;半成品的数量能够计算的茶山镇律师,以此数量为依据,并结合其他犯罪情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半成品不能计算的,不计算犯罪数额。 ,根据犯罪情节确定刑事责任。 4、运输假币的,只要实施运输行为,即构成运输假币罪。 5、对于买卖假币的行为,只要进行了交易,即构成犯罪完成,交易是否完成并不是区分完成与未遂的标准。六、持有、使用假币罪不存在未遂罪。一旦使用行为被实施或占有状态被发现,它就完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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