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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途径详解:适

时间:2024-12-14 00:1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1、调解仲裁渠道

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劳动人事争议,适用调解、仲裁。下列事项属于调解、仲裁范围:

(一)劳动人事关系

1、事项:劳动关系的确认和终止、人事关系的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3、因撤职、解聘、辞职、辞职而产生的纠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处理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之间的争议。已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确认、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以及因劳动合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和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等; 2、公务员法实施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纠纷。期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构有关(单位)与受聘人员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3、事业单位与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4、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之间的纠纷、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发生的人事关系、履行劳动合同等纠纷; 5、军事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受聘文职人员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的其他争议。

《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8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所在单位的劳动者以及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其他劳动者之间不存在争议;个体工商户与其帮工、学徒之间;军队、武警部队事业单位、企业之间。军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范围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聘用(聘任)合同

2、事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发生的争议; 3、免职、解聘、辞职纠纷、辞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无效茶山镇律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对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三、案由:集体合同履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四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了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您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六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4、事项:劳动合同的履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处理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下列争议的仲裁: (三)事业单位与已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4、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了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纠纷。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5、军事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受聘文职人员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3、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4、军队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五)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补偿金等争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处理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之间的争议。已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确认、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纠纷等纠纷。赔偿或赔偿等;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四)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和劳动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四)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三条 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纠纷的,可以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处理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之间的争议。已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确认、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纠纷等纠纷。赔偿或赔偿等;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一次性补偿办法》

第八条 残疾职工、死亡职工的近亲属、残疾童工、死亡童工的近亲属与单位就赔偿数额发生争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劳动争议处理规定。

2.劳动保障监察渠道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属于劳动保障监察的东莞茶山律师,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处理。劳动保障监察事项包括:

1、事项: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用人单位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工人及其实施。

2、事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订立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劳动保障监督: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事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遵守劳务派遣相关规定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有关规定的情况派遣。

4、事项:用人单位遵守国家有关劳动者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的规定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有关劳动者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的规定的情况。和假期。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劳动保障监督: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事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劳动保障监督: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报酬和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情况。

六、事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劳动保障检查: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情况。

七、事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劳动保障监督: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 事项:雇主遵守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劳动保障监督: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九、事项:就业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评估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岗位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评估鉴定的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劳动保障检查: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评估鉴定机构遵守国家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规定的情况和职业技能评估与鉴定。 。

10.事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督: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督事项。

3、行政复议渠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下列事项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发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由行政机构。

2.对行政机关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变更、暂停、吊销许可证、执照、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等证件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

7、行政机关违法筹集资金、收取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行政机关在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等证明文件时,认为符合法定条件,而行政机关未依法办理的,或者申请供行政机关审批或者登记有关事项。

10.向行政机关申请依法发放养老金、社会保险基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未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八条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其他人事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您对行政机关调解或者其他处理民事纠纷的方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办法》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违纪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公务员法适用的机关(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中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一切针对管理相对人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很难一一列举,具体事项就不一一列举了。

4.申诉渠道

对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决定不服的,应当通过申诉途径处理。下列事项属于投诉受理范围:

一、事项:公务员录用考试录用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罚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办法》

第十八条第二款受聘人员对违纪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九条 公务员法适用的机关(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中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2、事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和涉及本人的处分决定不满意。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投诉规定》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其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 (一)处分; (二)解雇非法员工; (3) 奖励的撤回; (四)考核确定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的; (五)不按照国家规定确定、扣除工资、福利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投诉的其他人事待遇。

五、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除自愿公开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有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材料

1、申请人填写《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点击政府信息末尾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公开栏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下载)。

2. 身份证明复印件。如亲自申请,须出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信函或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须附有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须上传身份证件照片或扫描件。

提供的申请材料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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