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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
工资支付周期定义与计算方法详解: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部[1994]489号)第十二条对“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规定如下:单位非因职工原因停工、停产的,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周期超过1个的,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不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但对于如何理解和计算“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实践中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应按自然月来解释。停工停产当月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下个月为“一个以上工资支付周期”。 “付款周期”;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从停工停产之日起计算1个月为“一个缴费周期”。 “工资支付周期”;第三种观点是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月工资结算期限来计算。假设该单位的工资发放期为上月16日至本月15日。如果从本月5日开始停工停产,那么5日至15日属于本月工资发放周期,而从16日开始则为“一次以上工资发放周期”。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劳动人事纠纷典型案例,阐释了如何理解“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案例一(示范案例):
于某在一家公司工作,月薪6000元。公司每月15日发放上月10日至本月9日期间的工资。 2020年春节,余某回家乡过节。春节假期延长期间,该公司当地政府下发通知,推迟复工至2月9日。公司于2月底复工复产,但于某无法返岗或远程办公。公司线上通知未复工的员工保留岗位,并按照国家停工停产规定支付工资。收到了于宇的回复。 1月1日至2月9日,公司正常支付于某的工资,但3月15日,于某仅收到2月份工资1540元。人事经理解释说,由于公司停工,2月9日停产后的工资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已经结束,从2月10日开始,对未返岗的员工发放生活补贴。于提议以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定公司支付2月10日至3月9日期间工资差额446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000元。
争议焦点:
如何理解工资支付周期。公司实行月薪制,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受疫情影响,公司尚未复工。暂停时间自2020年春节延长假期结束次日(2月3日)起计算。 2月底复工后,若员工尚未返岗,经双方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福利按照停产和生产标准支付。未复工期限和企业停工期限连续计算。因此,2月3日至3月2日是于某返岗前的第一个工资支付期,3月3日至3月9日则超过一个工资支付期。因此,于某主张的2月10日至3月9日期间的工资福利,应采用分段核算方法,扣除公司支付的金额后,公司应支付工资差额3227.8元(6000元÷21.75天),经调解,公司向法庭向于某支付2020年2月10日至3月9日工资福利差额3227.8元东莞茶山律师,余撤回了申请。
案例2:
原告在郑州一家餐饮公司担任投资专员,月薪8300元。原告于2020年1月24日休年假,因疫情影响茶山镇律师,公司于2月3日停工,至今未复工。 2020年1月24日后,原告工资未正常支付。原告的仲裁申请未获受理,遂起诉法院,主张被告应支付其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2日期间带薪年休假工资,并支付其2020年2月3日至4月16日期间带薪年休假工资。 ,2020年。期间拖欠工资。
争议焦点:
关于因疫情停产期间的工资问题,法院认为,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4月16日期间拖欠的工资,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理的通知》 《关于与疫情有关的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意见》,未复工的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对于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3月3日期间的工资,按原告月工资8300元计算;对于2020年3月4日至2020年4月16日期间的工资,企业应报告提??供生活费。至于生活费用标准,我院按照郑州市最低生活保障金1900元计算,即2723元(1900元/月÷30×43天)。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资总额13513元。
综上可见,虽然用人单位的工资计算周期不同,但有的采用自然月作为工资周期,如本月5日发放上一个自然月的工资,有的采用根据工作性质确定的固定期限,比如本月25日发放工资,本月21日至20日,但归根结底,“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作为一个时间长度应该可以理解为缓冲期,其内涵是公司与劳动者在分担风险的同时,也要保障劳动者的最大利益。基本权益。为此,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对此进行了解释,以方便实际。例如,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一次工资支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所称“周期”,是指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时间间隔。实行月薪制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每周,下实行日工资制,工资支付周期为一周零一天。”因此,从停工停产之日起一个月的长度,就是法律意义上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停工停产时间不足1个月且跨越用人单位工资计算期间的,应当分段计算。
文/北京悦诚茶山律师事务所
上海分所赵薇薇律师、茶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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