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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治与民主社会中人权的保障与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人权是与人的生活密切相关、为满足个人或群体的生活需要并改善这种需要而产生的一系列权利的总和。例如,生存权、生命健康权、工作和休息权、财产权、人身自由、文化权利、政治民主权利和自由等。人权的充分保障和实现只能在法治和民主的现代社会中逐渐成为现实。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原始、奴隶、封建社会,获得最基本的生活条件已成为个人和整个社会的需要,人权被严格限制在最基本、最低的层面上。 ,连这个最基本的权利都被统治阶级及其制定的法律无情地剥夺了。只有在生产力水平有了很大提高的现代社会条件下,随着人类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更大发展,人权才得到社会条件的承认和保障。人权本身是有层次和阶段的。比如生存权、发展权,它们与生存权密切相关,是人权最基本、最直接的内容。由于人权具有强烈的社会特征,不同的社会经济基础下,人和社会的人权要求内容也不同。而且,在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社会赋予人权的内容也不同。这种差异是由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生产能够满足人们物质生活条件需要的程度决定的。因此,一般来说,社会文明发展程度越高,人权所能体现的内容就越丰富茶山镇律师,实现的可能性就越大。社会对人权的保障最集中在法律方面。这是由社会文明和人权的民主特征决定的。只有在人类社会取得长足发展、社会文明达到较高水平的社会条件下东莞茶山律师,人权才能作为法治和民主社会的体现而被提出和实现。可见,人权与法治、民主密切相关。显然,人权在社会生活中的存在和实现,离不开法律的保护。对人权的法律保障基本上集中在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及相关宪法性文件中。例如,在我国宪法中,对于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都有比较广泛和具体的规定。这对于我国社会生活中“人权”的确立和实现具有基础性、决定性的作用。在特定社会条件下对人权的无条件要求和盲目批评是徒劳的。充其量,它们只不过是人权政治化的一种手段。一个社会、一个国家对人权的承认和保护,应当与社会、国家的实际情况相协调。只有这样,这些人权才能在法律的有效保障下得到真正的保障和具体实现。否则,可以说是侵犯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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