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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了解著作权法律风险防范:办公

时间:2024-12-14 00:1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前言

近日,集团公司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著作权侵权法律风险防范的通知》,对著作权侵权法律风险防范进行了具体提醒。与商标、专利等典型知识产权侵权相比,计算机系统、办公软件、日常工作中使用的“字体”也涉及“版权”侵权问题。然而,由于办公用途的普遍性,它们成为了很多人容易忽视的领域。不少知名企业已将打击“版权”侵权作为重要的经营策略,成立专门的法律团队,对侵权方进行调查、起诉并提出索赔。

本期《法制花园》将介绍“版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 “版权”侵权问题离普通百姓并不遥远。 “版权”无时无刻不在我们身边。

01

与“版权”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无论是否出版,都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第三条 本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书面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音像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其他符合工作特点的智力成果。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作品;

(二)未经共同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作为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以谋取个人名利为目的,不参与创作,而署名他人作品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五)抄袭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东莞茶山律师,以展示、拍摄视听作品的方式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音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社许可,使用出版社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对现场表演进行现场直播、公开传播、录音;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及与著作权相关权利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受到侵犯的,侵权人应当根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使用费予以赔偿。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使用费等难以计算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处五百元以上的赔偿,但不予赔偿。 500万元以上。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以上为关键术语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茶山镇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音像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拥有独家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销售假冒他人签名的艺术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回避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02

典型案例及警示

案例1

如果您使用未经授权的方正字体,将被认定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5月30日,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公证员吴某与公证员郭某跟随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代理人来到位于街角的北国超市。石家庄长安区购买包装上写有“核桃仁大枣”、“核桃仁红枣”字样的桶装食品(生产者:赞皇县正德农产品有限公司,经销商:赞皇县枣园果业有限公司),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进行公证并出具公证书。经法庭开封查验,发现该食品外包装上印有“枣”、“夹”、“芯”、“桃”、“仁”五个字样。为方正干体字体;“红”、“红”、“枣”、“嘉”、“科”、“桃”、“仁”六字与方正流行字体相同。

2021年7月22日,二审法院判决赞皇县正德农产品有限公司、赞皇县枣园果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向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

案例2

使用盗版软件,被认定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至2014年,深圳市中青宝互动网络有限公司未经Adobe公司授权,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复制、安装、商业使用一系列计算机软件。

2014年10月24日,法院判决中庆宝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Adobe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停止侵权合理费用8万元。

案例3

公司或个人可能因侵犯版权而被判处刑事犯罪。

2006年12月至2008年8月,成都工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微软许可,复制微软XP电脑软件,制作多个“番茄花园”版本软件,并以修改浏览器的形式首页、默认搜索页、捆绑其他公司软件等,将商业插件加载到“番茄花园”版本软件中并通过互联网在“番茄花园”网站和“热点”上发布网站供公众下载。

2009年8月20日,法院判决成都工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并处罚金人民币877万余元;主要犯罪分子孙献忠、张天平、洪磊、梁卓以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死刑。处二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03

后记

版权是一种无形权利,也体现在有形物体中。因此,版权既是个人权利,又是财产权利。作品人身权是指作品权利人依法享有的以其作品为基础而获得名誉、名誉,保护其作品的完整性的权利;作品产权是指作品权利人可以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使用该作品的权利。使用,并有权在使用过程中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保护著作权不仅是为了保护作品权利人的个人利益,也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创新发展。作为中核集团员工,践行“壮大核电、创新奉献报国”的新时代核工业精神,需要理解、尊重、保护“版权”。

法律

(中核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发源”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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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事务部:权莹莹

编辑|党群部:王文杰

评论 |党群部:李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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