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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协议无效约定解析:茶山律

时间:2024-12-14 00:1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茶山律师回复】您好,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如下: 1、夫妻财产协议中无用的三项规定(1)财产归子女所有。很多合伙人在签订财产协议时,都会考虑未来子女的抚养权。双方约定,财产的一部分属于子女。但在现实生活中,尽管有这样的财产协议,这些财产仍然由父母掌控。也就是说,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赠与并没有履行。当然,不完整的礼物是不会生效的。实践中,此类无效协议很常见,也存在争议,当然最终都会被判定为无效。 (二)房地产属于一方当事人但产权未发生变化的。一方名下的婚前财产及其他房产,婚后约定为共同所有,但实际上产权发生了名义上的变化。这也是一种未完成的礼物的行为。当争议最终产生时,无法得到确认。 (三)提出离婚的,没有财产。 “谁提出离婚,谁就离开家”往往成为夫妻财产协议中的恩爱承诺,让任何一方放弃离婚的念头东莞茶山律师,专心经营好婚姻。事实上,此类协议常常被认为限制了离婚权利茶山镇律师,并被视为无效。二、三类夫妻财产协议效力的限制 (一)免除子女抚养义务。抚养孩子是父母义不容辞的责任,不能以任何理由免除。实践中,笔者遇到过不少要求不想要孩子的人代起草夫妻财产协议,谁想要孩子就承担孩子全部抚养费用的情况。这样的协议的效力并不能说完全无效。然而,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养费的一方出现经济困难,无法单独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时,另一方显然负有连带义务。 (2) 欠第三人的债务由一方承担。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一般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夫妻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承担的债务由该方自行承担。但是,当事人承担债务的协议,只有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协议的,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免除夫妻间的赡养义务。夫妻财产协议中,规定每项财产属于对方,并不意味着不承担家庭生活费用。家庭生活的一些开支是不可预见的。如果协议中没有约定,显然应该由双方承担。更需要注意的是,每份财产都属于对方,这并不能免除夫妻提供协助的义务。当一方因病需要就医时,另一方应积极承担责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财产协议,只要表达了双方的真实意思并且签名真实,就有效。离婚时财产可按照协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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