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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监管与农民工

时间:2024-12-13 19:2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建设单位不得因与施工总承包人就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发生争议而未按规定分配劳务费。

加强项目资金安排监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位,建设单位不得垫付建设资金。

建设单位没有足够的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担保。工程付款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其他

在工程建设领域,严格实行农民工实名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建设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全面落实总承包单位工资支付。施工总承包商应当在项目部配备一名劳动经理。

附原文: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按月足额发放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服务)局、国资委、中央分局中国人民银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现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的意见》。现将《工程建设领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省水利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中国民用航空江苏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1 年 9 月 28 日

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进一步实行工资按月足额发放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增强人民群众的劳动报酬权益。为谋取利益、幸福、安全,现进一步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规定,现就实行每月足额发放工资提出以下意见。

一、确保资金落实,加强项目资金安排监管

(一)加强对建设单位资金安排的监管。建设单位应当有资金安排以满足建设需要。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及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规定,按照工程建设许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等方面。建设单位没有足够资金安排建设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应当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严格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位,建设单位不得垫付建设资金。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和融资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资金预算管理,按照规定足额、及时拨付资金。

(三)全面落实工程付款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为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担保。对于资金到位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作为付款担保凭证。同时,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东莞茶山律师,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建设资金不得挪用、转移。工程付款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并可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实行浮动机制。工程付款担保的相关材料由建设单位及建设单位留存备查。

二、强化工资支付协议,夯实合法用工管理基础

(四)完善工资支付制度或细化协议。工程建设领域严格实行农民工实名管理。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根据行业特点配备必要的农民工实名管理软硬件设施设备,实行信息化实名管理。直接招用农民工的分包单位、建筑总承包商应当通过与农民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约定工资支付标准、工作量核算方法、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工资构成等。内容。依法制定的或者与农民工约定的工资标准可以参照本地区本施工岗位(工种)的工资指导价,并应当与本施工岗位(工种)的工资市场价格基本一致(工作类型)在该地区。

(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直接招用农民工的分包单位和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月向农民工支付其完成的全部工作工资。不能全额支付的,每月支付的工资一般不低于应发工资的80%,剩余工资应在半年内结清。对于离岗的农民工或者入职不满1个月的临时工,应当在农民工离岗前完成工作量核算,并自离岗之日起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结算工资。

(六)指导和规范建设单位用工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就业指导,督促直接招收农民工的分包单位、建筑总承包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制定和实施劳动合同。依法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督促和指导现行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通过修改劳动合同、签订补充书面协议、修改等方式予以完善。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有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工程建设领域的薪资调查,依法定期公布施工岗位薪资指导价。

3、严格分账管理,确保人工成本分配到位

(七)依法约定劳务费用分配。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工程建设合同,并保存工程建设合同备查。工程建设合同应当约定支付劳务费的期限和日期。约定的人工费用应当符合要求,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约定比例不得低于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人工成本分配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工程建设合同对劳务费和付款周期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或者不符合《条例》要求的,应当通过补充书面协议或者其他方式予以明确。

(八)按月足额分配人工成本。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实行劳务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茶山镇律师,将工程款中的劳务费按照约定全额划入施工总承包商农民工工资专户。因用工增加等原因,工资专用账户余额不能满足足额、按时支付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批准施工总承包商提出的追加劳务费金额,并及时追加款项。建设单位不得因与施工总承包人就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发生争议而未按规定分配劳务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分配劳务费用的,应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商,由施工总承包商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将未清偿资金纳入其中。及时预警、及时处理。各级财政和有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必须按照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进行监督。工程建设合同。

四、实行专户专缴,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

(九)搞好农民工工资专户运行。施工总承包人应当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门用于支付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不得以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务的农民工工资以外的理由被查封、冻结或转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沟通协作,落实相关规定,防止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被扣押、冻结、转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优化开立农民工工资专户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户日常管理工作,及时通报或报告涉及扣押、冻结、转移的相关信息。按规定记账资金。

(十)全面落实总承包单位工资支付。分包单位(包括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委托总承包单位代为农民工支付工资。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制定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信息一并提交给施工总承包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项目部设有专门的劳务经理,加强对分包单位劳务用工的监督管理,充分了解施工现场的用工、出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工资支付情况分包单位每月编制一次进度表。工资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不得因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成本等发生纠纷而按规定支付工资。

五、齐抓共管,共同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十一)依法履行部门监督职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建设单位加强劳动管理,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督办违法承包、分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督促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违反工程付款担保、实名管理、劳务成本分配、农民工工资专户、分包委托总承包商代发工资等规定的,将按照法规。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督促其监管的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全面落实实名管理、总承包支付等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当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有关规定。

(十二)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和处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进一步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联合执法配合机制,加强联防联动,防范拖欠工资风险、定期对在建项目进行梳理排查,及时解决和处理矛盾隐患和拖欠工资隐患;积极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将制度落实不到位、拖欠工资隐患较大的项目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大检查频次,跟踪督促整改。要加强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相关责任人,并按规定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进行公示。 《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将本行业拖欠工资的情况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并通过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布。

(十三)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各有关部门要重点抓好《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充分发挥报纸作用、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法治进企业、进工地、执法普法联动等活动,全面、多维度开展法律政策宣传解读、答疑解惑,积极营造法治法治的良好氛围。依法支付工资,合法合理维护权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加大系统一线培训力度,创新培训方式,突出培训重点,切实提高杜绝工资法制化水平欠款;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和其他企业负责人以及劳动管理人员等,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操作培训,确保《条例》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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