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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追究方针与原

时间:2024-12-13 19:2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第四十四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贯彻教育、改造、救助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情节,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

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前,不取消其学籍。

【解读】本文涉及未成年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应遵循的指引和原则、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未成年人的诉讼保护以及未成年人学生学籍不得取消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前。 。

该条第一款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应当遵循的方针和原则。

青少年犯罪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社会问题。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处罚是否得当,不仅关系到犯罪未成年人的前途,而且具有巨大的社会影响,其意义超出了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处罚本身。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刑罚,一方面是对其所犯罪行的惩罚,另一方面是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但更重要的是,通过追查他们的罪行,达到教育、改造、拯救他们的目的。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要贯彻教育、改造、救助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是我国在刑事审判活动中一贯坚持的政策和原则。这是新中国几十年来的政策。司法实践经验总结。 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实行教育、改造、救助的政策,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上述方针和原则是我国几十年来司法惩治未成年人犯罪实践的总结和宝贵经验。实践证明,它们适合我国国情和惩治未成年人犯罪的实际需要。

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救助政策主要考虑未成年犯罪人的生理、心理特点。未成年人的生理发育尚未成熟,尚处于健康成长阶段。他们对外界事物的影响反应比较强烈,容易冲动,无法正确控制自己的情绪,容易出现过度行为。但由于它们尚处于发展成熟阶段东莞茶山律师,造成的危害与成人犯罪有所不同。未成年人心理发育不成熟主要表现在认知能力较低、控制能力差。认知能力是指主体判断行为性质和后果的能力,也是惩罚主体的依据。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大多心智不成熟,社会阅历低。他们受限于认知能力,无法深刻理解自己行为的社会意义。他们缺乏正确的是非标准。这是他们对违法行为缺乏正确认识的最明显的证明。即使是未成年人犯罪,也很少有预谋犯罪,他们的犯罪动机往往非常幼稚,甚至可能是善意的。同时,由于年龄限制,未成年人控制能力较差。在社会上一些不良因素的影响下,他们很容易实施犯罪,或者受到他人的怂恿和利用。但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的特点,他们很容易接受教育。只要认真进行教育、改造、拯救,就可以改变犯罪未成年人的思想,真正达到拯救未成年人的目的。

它强调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其目的是教育犯罪的未成年人,而不是注重惩罚。使他们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促使他们深刻反省,成为转型的动力。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首先要结合犯罪未成年人的思想实际,进行四项基本原则教育,纠正错误,转变思想。其次,要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和法制教育。这种教育应当贯穿刑事诉讼活动全过程,以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为主要教材,结合起来,反复进行。教育使他们逐步树立法制观念,认识法律的权威,讲述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认识其危害,并认罪守法。最后,还要进行道德品格和人生观教育。通过道德素质教育,使学生认识到道德是法律的补充,是调节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内容。他们将学会如何做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明辨是非,告别昨天。努力创造新的生活。

缓刑是指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关怀教育,使犯罪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以及给社会造成的危害,使他们能够改变他们过去的行为。 ,决心开始新的生活,这也有利于其未来的转型。在实践中,还要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关心、帮助他们解决实践中遇到的困难,让他们切实感受到人民政府是在真心拯救他们,依法惩治他们的目的就是为了他们。教育。改革包括精神方面和物质方面。在精神上,要尊重他们的人格,严禁体罚、虐待,认真做好思想工作,治愈精神创伤。在物资方面,要关心他们的生活,做好卫生、医疗等方面的工作。总之,改造的核心就是从情感入手,感同身受,通过悟理来改造人的思想。

解救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相信犯罪的未成年人是可以解救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党的方针政策,有针对性地开展救援工作。其目的是最终让犯罪未成年人树立新的人生观。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要深入犯罪未成年人的实际生活,开展社会调查,认真走访犯罪未成年人居住的家庭、学校、城市居委会、农村村委会,询问其父母、同学等情况。 、邻居详细了解违法未成年人的日常表现,如他的学习情况、与同学、朋友的关系等,并结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力争从根本上挽救违法未成年人,使他真正做他想做的事。相信法律、相信政府、认罪、遵守法律。最终达到预防犯罪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是我们党惩治未成年人犯罪始终坚持的原则。实践证明,这是有效的,适合我国国情。未成年人本身尚处于成长发育阶段。他们缺乏必要的知识和经验,容易受到各种不利影响。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社会,未成年人很容易被他人利用而实施犯罪。道路。在追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过程中,要认真贯彻坚持教育先行的原则,通过教育让??未成年人认识犯罪的危害性。这对于引导未成年人重建生活、健康成长不可或缺。方式。在教育为主的同时,还必须辅以必要的惩罚手段,让未成年人了解自己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应承担的责任,明白法律的严重性,明白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都必须严惩不贷。付出相应的后果。作为代价,被处罚者应通过必要的处罚,进一步提高法律观念,进一步促进对处罚对象的教育。从这个意义上说,惩罚是不可或缺的教育手段。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处罚,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本着教育、改造、救助的原则,给予应有的惩罚。惩罚的本质也是教育,但它只是教育的一种特殊形式。教育与惩罚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和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

犯罪的未成年人由于年龄、智力、社会阅历等限制,缺乏对是非、合法与非法、犯罪与非犯罪界限的判断能力,不能很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中。 ,保护自己的诉讼权利。因此,法律应专门作出规定,保护未成年人行使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

根据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当告知未成年人的情况。他们有权获得法律帮助,有权聘请大山律师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并代表他们提出上诉和指控。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捕,聘请的大山律师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负责法律援助的大山律师为其辩护。如果未成年被告人是聋哑人或者少数民族,司法机关还会指派手语或者口语翻译人员,保障其诉讼权利的实现。同时,审理过程中,涉及14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

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是司法机关在长期司法实践中总结出来的重要经验。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身心尚未成熟。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认识很肤浅,对合法与非法、犯罪与非犯罪的界限认识模糊。因此茶山镇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有针对性地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必要的法律教育。这也是教育、改造、救助犯罪未成年人政策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具体体现。这是司法人员的法定义务,也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这也是保证办案质量的要求。坚持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要求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的各个阶段对未成年犯罪分子进行法制教育,向其宣传有关法律规定和党的方针政策,铸就信仰。法制的种子鼓励他们进行深刻反思,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从而激励他们配合司法工作人员,承认犯罪、揭露犯罪,帮助司法工作人员查清真相。及时处理案件。维护社会秩序良好运行。

该条第三款规定,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的学籍,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前,不予取消。

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大多处于学习阶段。学校对于他们的一生发展极其重要,可以说是他们成长的坚实基础。只要有希望挽救落后未成年人,学校就应该努力履行教育义务。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相关判决生效前,不得取消其学籍。即使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并生效后,未监管场所服刑的未成年人仍可以考虑保留其身份。学生身份以继续接受教育。

这里所说的“刑事强制措施”主要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传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传唤是指司法机关采用束缚等强制手段,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带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传唤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方式变相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是指以保证人保证或者交纳保证金等形式,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提审、审理过程中及时到案、不串通供述、干扰的强制措施。证人的证词。监视居住是指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在自己的住所或者指定的居所内。未经执法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或者会见他人。传唤时应当及时到场,不得干扰证人作证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属于正常程序并受公安机关监控的强制措施。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的剥夺现行犯罪分子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目的是及时抓获现行犯罪分子和重大犯罪嫌疑人,及时获取其犯罪证据。 ,查明案件事实,防止新的隐患发生,确保侦查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现役犯罪分子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一)准备犯罪、实施犯罪的,或犯罪后立即被发现; (二)被害人或者亲眼看到的人指控其犯罪的; (三)在其周围或者住处发现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逃亡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通供述的可能的; (六)不告知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在逃犯罪、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严重嫌疑的。

逮捕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方法,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徒刑。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手段不足以防范社会危害性执法措施。这里所说的“判决生效”是指有罪判决的生效。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生效”有三种情况:一是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没有提出上诉;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人民检察院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或者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没有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自动生效;二是指第二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一经公布,即发生法律效力,并移交执行;第三,是指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无论案件是按照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审理,都是最终判决和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至于无罪判决,被告人已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罪,当然不存在取消其学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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