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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
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付款担保实施办法(试行)
1. 一般原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付款担保管理,规范建设单位付款担保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有效遏制拖欠工程款行为农民工工资,根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的规定,根据《支付条例》和《关于加快农民工工资保障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的《住房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项目保障制度》。
第二条 工程款担保是指担保人按时、按时向发包单位出具的保证建设单位履行施工合同或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统称工程款)规定的工程款义务的担保。 “项目合同”)。全额支付工程费用的担保,或符合法律要求的其他担保。
承包单位包括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以及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或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专业承包单位。
第三条 工程款担保范围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工程结算余额以及除工程质量押金外的所有其他应付款,包括农民工工资等劳务成本。
第四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合同总价(暂估价)300万元以上、合同工期3个月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发包单位提供付款担保。按照本办法办理工程款。鼓励其他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者明确资金来源,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用财政部门出具的项目资金落实证明代替项目付款保函。
二、基本要求
第五条 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担保人,可以选择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形式提供担保,也可以通过资金共管的方式替代。如果您选择以银行担保或保证保险的形式提供,承包商不得拒绝。
第六条 工程合同应当明确工程款担保的形式、金额、提供时间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担保。
第七条 开具工程付款保函时,保函有效期设定为:起始时间为工程合同签订之日,终止时间为按工程竣工(交付)结算计算的完成时间。合同期限内,结算工程结算款。第 30 至 180 号。
因工期延长、延期结算等原因需要延长担保有效期的,适用第十条的规定。
第八条 最低保证金额采用超额累进法计算。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以下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10%;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超过1000万元的金额不低于5%;合同价款超过1亿元的,1亿元以上部分的担保金额由双方商定。
项目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项目合同约定的单个节点的项目付款金额。如果不同节点的支付金额不一致,则不得低于最高值。建设单位要求发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工程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履约担保金额。鼓励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同时减少履约担保和工程付款担保。
房屋建设项目根据直观进度确定工程付款节点时,可以根据建筑面积乘以当地同类建设项目的平均建筑安装成本估算出单个节点的工程付款金额。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资金共管而非工程款担保的,项目开始预售后,可以用监管账户中等额的预售资金替代共管资金。 ——管理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包单位、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开户银行共同签订资金共管协议。或者开户银行可以依托监管账户内的监管资金,向承包单位开具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代替原工程付款担保。
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监管账户内的预售资金替代共管资金的,必须严格按照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支付工程款,不得采用商业等非现金方式。验收单用于支付工程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时尚未结清工程款的,必须继续为工程款支付提供担保,方可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举起。
第十条 担保有效期届满前,因索赔等原因导致担保金额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补足工程款,并按照担保金额的规定缴纳担保金。索赔完成后30日内执行本办法规定;因工程延误、结算等原因导致担保期限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原担保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按照规定继续提供工程款担保。这些措施。
若因设计变更、施工技术变更、材料价格变动等导致工程造价较合同价款波动超过10%的,工程款保证金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基金共管协议、银行担保或者保证保险的内容应当规范、合法。可以使用附件格式,也可以自行设定内容。
资金共管协议应当经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及有关各方确认并盖章;银行保函应为按需付款的不可撤销的独立保函;保证保险条款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备案。
第十二条 提供工程款担保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是依法注册并经总行书面授权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分行、分行级以上银行或者保险公司取得经营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业务资格许可并依法登记。获得总公司授权的保险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 同一银行(分行)、保险机构(分行)不得同时为同一工程承包单位提供建设单位付款担保和履约担保。
建设单位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人不得是建设工程承包商及其所属企业。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约定以商业承兑汇票等非现金方式支付工程款的,应当单独提供与商业承兑汇票等金额相同的工程款担保或者票据兑付担保。现金方式。担保责任仅涵盖账单。担保期限应超过票据到期日至少180天。
发包单位不得指定特定担保人,担保权益不得转让。承包单位因担保索赔取得的款项应当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建设工程担保费计入工程总投资。
第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和各类保险的实际情况,建立银行担保、保证保险浮动费率机制。
银行担保和保证保险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使用监管账户中的预售资金作为共管资金替代工程款担保,或者开户银行依托监管账户中的监管资金开具不可撤销的银行向发包单位提供保函的,银行不得另外收取保函费用。
三、实施程序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提供超过合同价款10%(含)的预付款的,向发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担保的期限不得迟于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后30日。开工报告;建设单位未支付预付款或者预付款低于合同价款10%的,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或者在承包商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向承包商提供工程款担保进入网站。
第十六条 承包单位收到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付款担保凭证后,应当在7日内上传至“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并填写按照工程合同规定的付款周期准确形成。项目支付节点等信息。
支付节点信息提交后不得更改。因项目延误等原因确需变更的,必须提出变更申请,经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变更。
建设单位可委托发包单位将《资金来源证明文件》上传至平台。
第十七条 承包商收到工程进度款后,应在平台确认收款,填写付款金额并上传付款收据。
工程竣工(交付)结算完成后,承包商上传结算文件和付款收据,确认结算完成。
第十八条 根据工程付款节点信息,承包商逾期60天未能确认收到工程款并上传付款凭证的,平台将发出预警。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将根据预警信息进行调查处理。
担保人可以通过监管平台对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履行工程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交付)结算完成、工程款结算,发包单位出具工程款结算证明后,工程款担保终止。以银行保函或者保证保险形式提交工程款担保的,建设单位或者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款担保凭证退还担保人。
因不可抗力、双方确认终止合同或者生效判决文件等原因导致工程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建设单位在付清工程款后,可以解除或者取消工程款担保。
4. 索赔程序
第二十条 发包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完成工程建设任务,但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或者建设单位未将劳务费划入农民工工资专户的按时足额施工的,发包单位可以出具书面索赔函及相应证明材料,要求担保人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逾期未足额拨付农民工工资,发包单位向农民工工资索赔的,提供担保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指定公司支付赔偿金。收到索赔信。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第二十二条 索赔完成后7日内,承包商应将赔偿金额、赔偿日期等信息上传至平台,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承包商索赔完毕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时足额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应当将补充担保凭证上传至平台。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量、应付工程款金额有争议的,担保人应当首先对无争议部分履行担保义务。
五、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主管部门依法对工程付款担保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未按照本办法落实工程付款担保制度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报告。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提供的《建设资金落实承诺书》将被视为虚假承诺,并记入不良信用信息: 3年内新开工项目的,工程款保证金额不符合下列规定的要求:除上述八项规定外,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10%。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必须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证明。
(一)未按要求提供工程款担保并受到处罚的;
(二)通过与承包商单独签订合同或者协议的方式减少工程款担保金额;
(三)擅自撤销、撤销工程款担保或者变相撤销、撤销工程款担保的;
(四)因承包商提出的工程量、工程价有争议,未按照合同支付工程价款,未提供具体工程量、工程价并说明理由的;
(五)提供虚假或者无效的工程付款担保凭证的;
(六)恶意触发保赔。
第二十六条 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记入不良信用信息:
(一)通过不实填写支付节点信息等方式,索取的工程款明显超过应付金额,同一项目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或者同一设区市内发生三次以上的;
(二)发包单位因担保债权取得的款项未首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三)配合建设单位不执行本办法规定,逃避监管的;
(四)配合建设单位恶意触发保赔的。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不良信用信息:情节严重的,将列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黑名单”,并将信息推送至相关监管部门。
(一)违反约定、迟延或者拒绝履行担保义务的;
(二)出具虚假工程款担保凭证的;
(三)擅自或者变相撤销或者终止工程付款担保;
(四)发包单位能够证明建设单位存在违约行为,且担保人两次以上不当拒绝赔偿的。
六、附则
第二十八条 2020年5月1日后开工,本办法施行前尚未竣工(交付)的建设项目,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为按未支付的合同金额计算,并自该日起计算。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完成。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1.XXX项目付款银行保函(模板)
2.XXX保险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付款保证保险
单一保函/凭证(模板)
3、基金共同管理协议(范本)
附件1
工程付款银行保函(模板)
序列号:
致:(受益人)
地址:
鉴于(以下简称“担保申请人”)与您签署的
(合同或协议名称),我方接受保函申请人的请求,愿意为保函申请人提供以下担保,以履行工程付款义务(工程质量问题除外)上述合同规定的保修费:
1、本保函的担保范围:如申请人未履行基础合同规定的工程款义务,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您由此产生的损失、利息、大山律师费、诉讼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2、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小写:人民币元)(以下简称“担保金额”)。
3、本保函的有效期如下:
(一)本保函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
4、如您与担保申请人同意变更项目付款日期,经我方书面同意,担保期限将根据变更后的付款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5、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如保函申请人违反有关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或未按本保函规定足额、及时向您支付工程款义务的,上述合同或协议,我们将在收到后通知您。在您提交符合本文以下所有条件的书面文件后的工作日内茶山镇律师,您的索赔金额将在上述担保金额的限额内支付:
(1)由您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的保函原件和索赔函。索赔函应列出索赔金额,说明保函申请人违反合同的事实,说明索赔金额并非由保函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直接或间接支付给您;
(二)其他文件
1.;
2.;
(3)上述文件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送达以下地址:
。
6、随着保函申请人按照保函项下的合同(协议)履行对您的付款义务,以及我们按照您的索赔要求分期付款,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将相应减少信。
7. 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或保证。未经我们书面同意,本保证或本保证项下任何权利的任何转让对我们不具有法律效力。
8、如果本保函项下的合同或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撤销或终止,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9、因本保函发生的任何争议,如不能协商解决,应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向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为),按照申请仲裁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0. 如果本保函的有效期届满或提前终止东莞茶山律师,或我们向您支付的索赔金额已达到本保函的保证金额,则本保函将失效,受益人应将本保函正本返还给我们在 7 天内;如果受益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则本保函将于上述条件满足之日终止,我们在本保函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将自动消灭。
十一、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其他条款:
(1) 所有索赔通知必须在我们的营业时间内,即每个银行营业日[17:00]点之前到达本保函中指定的地址,否则将被视为在下一个银行到达工作日。
(二)。
13、本保函自本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保函一式四份(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原件由您保存并上传至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您、我们和申请人将各持有一份副本。
(银行加盖公章)
(发行人签名)
年月日
附件2
保险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付款保证保险
保单保证/凭证(模板)
致:(承包商名称)
鉴于(以下简称“承包商”)
我是在该月的某一天与你签约的,编号为
(合同或协议名称),承包商已向我方投保《业主合同付款履约保证保险》(保单号:),我方接受承包商的请求,为您提供如下保证:
1、我们在本保单保证项下承担的保险责任最高限额为(以下简称“保险金额”):人民币:10000元(小写:¥元)。
2、本保函的有效期如下:
(一)本保函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
3、保险期间,若承包商违反有关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或未按照上述合同、协议规定的义务足额、及时支付您的费用,我们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向您支付费用。履行赔偿义务。
4. 本保证保险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或保证。未经我们书面同意,任何本保证或其项下任何权利的转让都将消除我们在本保证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
5、本保证保险项下的合同或基本交易未成立、未生效、无效、撤销或终止的,本保证保险无效;如果申请人的抗辩是基于保证保险项下的合同或基本交易或其他原因,我们将有权索赔。
6、因本保证保险发生的争议,如不能协商解决,将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为),按照申请仲裁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7、若本保证保险的有效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或我们向您支付的理赔金额已达到本保证保险的保证金额,则本保证保险失效;如果您未履行上述义务,本保证保险仍符合上述条件。期满后,我们在本保证保险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将自动消灭。
八、本保证保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本保证保险自本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0、如附件内容与本凭证内容不一致,以本凭证内容为准。
本保证保险一式四份(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原件由您保存并上传至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您、我们和保单持有人各持有一份。
附件:《保险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付款保证保险》
“条款”和政策
(保险公司盖章)
(发行人签名)
年月日
公司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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