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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通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提

时间:2024-12-13 19:2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上海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规定,上海建立健全规范引导、专业保障、基层联动、社会协作、公众参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支撑体系,细化学生欺凌行为处置机制等填补上海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法空白。

为提高本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化水平,2022年2月18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将于2022年3月1日正式施行。

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上海于2004年制定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对应的配套制度——《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改通过,《条例》的颁布实施十分及时,有效填补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空白。上海青少年犯罪。

设立专章,固化上海经验特色

《条例》的一大亮点是专门设立了“预防支撑体系”作为第二章,明确上海将建立健全规范引导、专业保障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支撑体系。 、基层联动、社会协作、公众参与。

什么是“预防支持系统”?上海市法学会青少年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田向霞解释说,“预防支撑体系”是指预防青少年犯罪不仅需要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政府部门的作用,等,还需要社会组织、公众专业力量,形成司法“一站式”和社会“一站式”协同参与的预防犯罪体系。

田向霞表示,“预防支持系统”可以帮助解决青少年犯罪预防问题。由于管辖权的限制,司法机关无法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的非犯罪行为。社会组织的早期介入,可以将预防犯罪的大门前移,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这样可以防止未成年人犯罪。

上海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奚培智介绍,“预防支持体系”就是针对未成年人的司法社会支持体系。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制度对于预防未进入司法程序的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权利具有重要价值。通过司法社会工作者的介入,可以有效帮助犯罪的未成年人改正犯罪,达到教育、缓刑、挽救的效果,达到预防犯罪的“分级干预”、“以教代刑”的目的。青少年犯罪已达到。

据了解,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上海首创“社会监督”、“适成人”、“心理矫正”、“回访帮教”等社会组织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措施,并在全国范围内立法吸收并推广。

奚培智表示,《条例》设立“预防支撑体系”章节,是为了固化本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过程中最有特色、最突出的内容。例如,关于社会组织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服务规范和标准,上海于2020年率先发布了地方标准《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标准》。《条例》第十二条还规定:明确要求建立健全相关服务规范和标准。

田向霞介绍,《条例》设立“预防支持制度”章节,是对社会组织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肯定。上海探索的青少年社会工作已细化为地方性法规,将进一步激发青少年社会组织参与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成人犯罪工作的动机和精力。同时,《条例》通过明确信息服务管理体系建设、社会工作服务标准化、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体系化等,将有效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的规范化、专业化、法制化水平。在预防轻微犯罪方面。

学生欺凌行为详细处理机制

在学生欺凌行为的处理机制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校园欺凌行为的预防和处理作出了专门规定,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职责和管理教育措施。在此基础上,《条例》第四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了学校的责任,要求学校成立学生欺凌行为管理委员会,完善学生欺凌行为的发现和处理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可能会导致学生欺凌。 、受理学生欺凌事件的举报和投诉,对学生欺凌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和认定;规定学校对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纪律措施,并要求学校及时将处理学生欺凌事件的进展情况和处置措施通知学生及其监护人。若涉及学生隐私,相关信息应当保密。

奚培智表示,《条例》上述规定明确了处理学生欺凌问题的部门和工作流程,以及学生欺凌事件的调查认定流程。它是在上位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对学生欺凌处理机制也有规定。上海特色。 2018年5月,上海市教委印发《关于开展中小学生欺凌防治实施年行动的通知》,要求学校强化主体责任,不断完善工作制度,细化防范措施,并标准化处置程序;要求各中小学成立学生欺凌管理委员会,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方法;要求各中小学校明确学生欺凌事件预警、事中处理、事后干预的具体流程,细化欺凌事件调查处理、认定欺凌事件严重程度的具体流程和方法。

田向霞认为,《条例》上述规定是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育部颁布的《学校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关于预防和控制学生欺凌行为的规定的贯彻落实。教育,明确学校预防和控制学生欺凌的责任。

田向霞表示,当前学生欺凌防控存在“发现难”、“处理难”、“干预难”三大顽疾。有必要建立专业组织来预防和控制学生欺凌行为。 《条例》要求成立学生欺凌管理委员会,进一步提醒,防范学生欺凌行为是学校的重点工作。学生欺凌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可以发挥更广泛的力量,将教育力量、司法力量、学生家长力量、社会力量等多种预防和控制学生欺凌行为的力量纳入委员会。针对防治学生欺凌的难题,各司其职,相互配合。 ,不仅能解决现有的学生欺凌现象,还能从根本上杜绝学生欺凌问题。

此外,针对学生欺凌问题,《条例》第20条明确了监护人的教育责任,要求监护人加强教育,提高未成年人识别、预防和应对学生欺凌行为的意识和能力。

田向霞认为,学生欺凌行为是实践中常见的侵犯未成年人权利的行为,监护人作为最接近未成年人身体和生活空间的群体,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 《条例》通过提醒监护人履行教育责任,有效发挥未成年人保护的“贴身保护原则”。

奚培智表示,从预防犯罪的角度出发,《规定》明确了监护人对学生欺凌问题的教育责任,注重分级干预。 “监护人应该告诉孩子不要进行欺凌行为。如果孩子进行欺凌行为,家长必须实施管教。”义务”。

落实职业学校“政策优惠”

突出职业学校在矫正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中的作用也是《条例》的亮点之一。

特殊学校和特殊教育是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新规定。该法还明确了职业学校的招生程序、职业学校的教育内容以及职业学校与普通学校的衔接渠道。 《条例》在总结上海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特殊学校建设与管理、特殊学校招生程序、特殊教育质量、特殊学校学生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

关于专门学校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要求完善专门学校经费和人员保障体系,加强专门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在职称评定、薪酬等方面提供政策优惠。为教职员工带来好处。

田向霞表示,上述条款的设置体现了一个问题导向。职业学校的建立和发展需要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但目前,职业学校教师在职称评审、薪酬待遇等方面缺乏平台和载体支持,缺乏独立的评价机制。这使得职业学校教师的职称评定和薪资待遇变得非常困难。薪酬方面存在困难。要根据专门学校教师工作的性质和特殊性,建立单独的教师评价体系,保证专门学校师资队伍的稳定性和专业性。

奚培智也认为,实践中,职业学校办学存在“??职业学校没建好,建了没人去”的问题。许多教师不愿意到职业学校工作。 《条例》对技工学校作出了政策倾斜,这是通过立法释放出的信号:专门教育也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应鼓励和重视技工学校的发展。

在技??工学校学生权益保护方面,关于技工学校未成年学生保留学籍的问题东莞茶山律师,《条例》除规定技工学校未成年学生应当保留学籍外,与上级法一样茶山镇律师,第四十九条还规定,根据成年学生及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意愿,其学籍也可以转入专门学校或者就读的其他学校。矫正教育。符合毕业条件的,由学籍所在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田向霞表示,职业学校学生的学籍原则上应保留在原学校,但考虑到具体情况,也可以转入新学校。例如,学生可能不想返回原来的学校,或者学生可能在短期学习后毕业。未成年人可以在尊重自己意愿的情况下转入专门学校。但根据学籍的独特属性,学生只能留在一所学校,以方便原学校和专科学校的管理。 (本报记者 潘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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