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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社会关怀与违规领取的

时间:2024-10-17 22:2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当面对人生的坎坷时,失业保险救济金无疑为那些暂时陷入困境的人们提供了一线曙光。这不仅仅是一种经济援助,更是对社会每一位成员的温暖关怀。但是,个人再就业后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违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行政非诉审查案,并作出行政裁定:允许被执行人在再就业期间领取不符合条件的失业保险待遇。并受到行政处罚。美好的。

2021年初,龚再次在贵港市一家人力资源公司找到了工作。这本应该是人生的一个新起点,但他却做出了错误的决定。重新就业期间,他继续在钦州市钦北区社会工作。保险管理中心共领取失业救济金4887元。龚某已重新就业并参加保险,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但仍领取失业保险金。这种行为属于过度领取社会保险待遇。面对这一违规行为,钦州市钦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核实并没有袖手旁观。 2023年11月28日,向龚下达《劳动和社会保障检查限期整改指示》,明确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违法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2024年1月3日,鉴于龚未改正错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行政决定,责令龚退还其违法领取的全部失业保险金4887元。并处500元行政罚款。 。

尽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决定详细规定了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但龚选择保持沉默,没有在法定期限内采取任何救济措施。 2024年7月5日,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正式生效。在此期间,经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5月31日向龚发出提醒通知东莞茶山律师,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龚在催告书上签字后,仍然选择无视,拒绝履行义务。据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沁北区法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龚违反规定领取的失业保险金4887元,并处以500元,并处500元罚款。

沁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2021年1月至2021年4月东莞茶山律师,龚在再就业期间,同时领取了沁北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的失业保险待遇。该行为构成再就业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第五十一条和《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但龚某未按要求停止领取,构成违规行为,造成社保待遇超额支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龚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由于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权强制执行,龚又未履行上述决定确定的义务,故该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法。法院经审查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体合格、事实清楚、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法规,应该允许执行。

不久前,沁北区法院作出行政裁定:1、允许龚退还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决定确定的2021年1月至4月期间违法领取的失业保险金4887元。 2、批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龚处以500元行政罚款,并加处500元罚款,共计1000元。 3、龚必须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上述两项裁定规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法官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一)再就业“……”《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待遇,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再就业;……”《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调查、检查结果,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理。 ,作出下列处理:……(二)对应当改正而未改正的,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决定; 《社会保险审核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对参保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时,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后,应当领取福利金或者他人继续领取福利金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给付。并命令将其退回;拒不返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失业保险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支付。其目的是提供临时基本生活补贴,保障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时的基本生活需要。满意。根据社会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失业人员一旦重新就业,有义务及时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本案中,龚再就业后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它转移了本应分配给其他真正需要援助的失业人员的资源,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对于此类违法行为,法律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追回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罚款等处罚。

本案提醒每一位公民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合规享有社会保障权利,共同维护社会保障制度健康运行和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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