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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刘翠枝等 28 人违规领取失业

时间:2024-10-17 22:2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通过大数据比对发现,刘翠芝等28名参保人员在正常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期间东莞茶山律师,曾非法领取失业救济金或重复领取失业救济金。因无法现场送达或邮寄送达,现将《失业保险金领取通知书》公告如下,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视为送达。

1、刘翠芝,身份证号:4*****。违法事实: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正常参加公司养老保险,领取失业补助金6528元。 2024年6月20日,退还违法治疗费1490元,需退还5038元。

2、葛美兰,身份证号:2*****。违法事实:2022年2月正常参加企业养老保险,领取失业补助金1278.4元。

3、李振宇,身份证号:6*****。违法事实: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正常参加企业养老保险,领取失业补助金6528元。

4、康文耀,身份证号:7*****。违法事实: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期间,正常参加企业养老保险,领取失业补助金8259.2元。

5、刘伟荣,身份证号:1*****。违法事实: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期间,正常参加企业养老保险,领取失业补助金7670.4元。

6、刘刚,身份证号:1*****。违法事实: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期间,正常参加企业养老保险,领取失业补助金5630.4元。

7、刘志军,身份证号:1*****。违法事实:2021年6月正常参加企业养老保险,领取失业补助金1088元。

8、薛志国,身份证号:2*****。违法事实: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期间,正常参加企业养老保险,领取失业补助金6528元。

9、罗俊俊,身份证号码:*****。违法事实: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期间东莞茶山律师,正常参加企业养老保险,领取失业补助金6528元。

10、张震,身份证号:4*****。违法事实: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期间,正常参加企业养老保险,领取失业补助金6528元。

11、谭冰,身份证号码:*****。违法事实:2021年8月至2021年9月正常参加企业养老保险,领取失业补助金2176元。

12、王旭,身份证号:2*****。违法事实: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正常参加企业养老保险,领取失业补助金6528元。

13、李帅,身份证号:2*****。违法事实: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正常参加企业养老保险,领取失业补助金6528元。

14、郭胜,身份证号:2*****。违法事实: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期间,正常参加企业养老保险,领取失业补助金5820.8元。

15、马国腾,身份证号:0*****。违法事实: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期间,正常参加企业养老保险,领取失业补助金6528元。

16、李刚,身份证号:3*****。违法事实:2021年1月至2021年2月正常参加企业养老保险,领取失业补助金2176元。

17、管文飞,身份证号:0*****。违法事实: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期间,正常参加企业养老保险,领取失业补助金7670.4元。

18、张九清,身份证号:5*****。违法事实: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正常参加企业养老保险,领取失业补助金5440元。

19.景贤芝,身份证号:0*****。违法事实:2020年12月23日死亡期间领取失业救济金5440元。

20、陈鹏,身份证号:6*****。违法事实:2023年2月至2023年4月期间,正常参加公司养老保险,领取失业救济金5346元。

21、贾俊婷,身份证号:7*****。违法事实:2021年4月至2021年5月、2021年10月期间,正常参加公司养老保险,领取失业救济金5016.46元。

22、邹家富,身份证号:4*****。违法事实:2022年7月至2022年8月、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正常参加公司养老保险,领取失业救济金9766.1元。

23、王坤,身份证号码:*****。违法事实:2022年3月至2022年4月期间,正常参加公司养老保险,领取失业救济金4566.46元。

24、张泽民,身份证号码:1*****。违法事实:2021年2月至2021年10月期间,正常参加公司养老保险,领取失业救济金15917.38元。

25、高俊义,身份证号:2*****。违法事实:2021年1月至2021年9月期间,正常参加公司养老保险,领取失业救济金16351.38元。

26、秦勇,身份证号:*****。违法事实:2021年2月至2021年10月期间,正常参加公司养老保险,领取失业救济金15917.38元。

27、戴坤宝,身份证号:6*****。违法事实:2020年12月,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还领取失业补助金1088元。

28、宋晓云,身份证号:5*****。违法事实: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还领取失业补助金6528元。

上述28人应自公告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退还至朔州市社会保险中心指定账户,并在收款单上注明原领取人姓名和身份证。银行付款收据。号码和失业救济金字样。逾期不配合或拒不退还违法待遇的,将按照朔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通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严重失信人员行为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领域严重失信人员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社会保险诈骗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单位名称:朔州市社会保险中心

帐号:4

线路数量:3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开发区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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