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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之故

时间:2024-10-17 22:1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1.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害他人生命罪

1、故意杀人罪

以各种手段(如枪击、投毒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即已经出生并能独立呼吸的人的生命。无论是婴儿还是成年人、健康人还是病人,都不影响本罪的定罪。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认定故意杀人罪时,要注意区分故意杀人罪与以纵火、爆炸、破水、投掷等危险方法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危险物质。区分的关键在于,前者针对的是特定的犯罪对象,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几个人,而后者针对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因此,在区分两者的界限时,有必要考察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注重自杀案件的定性和处理。第一,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自杀,或者以预约自杀的方式骗他人自杀而自己不自杀的,也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其次,欺骗、帮助未满14周岁的人或者丧失认知、控制能力的人自杀的茶山镇律师,也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第三,如果他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他人自杀,则他人自杀的结果应被视为行为人所犯罪行。应当考虑量刑情节;第四,教唆、帮助有完全自由意志的人自杀的,不以犯罪论处。还应该看到,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颇有争议的安乐死在我国是非法的。司法实践中,通常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关注处理故意杀人罪的法律情形。

2. 过失杀人

因疏忽导致死亡的行为。如果不小心使用枪,枪可能会走火并射杀他人。从危害后果来看,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相同。差异在于主观差异。同时,过失行为仅在造成他人死亡的情况下才构成过失杀人罪;故意杀人,虽然没有造成死亡,但也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如果行为人没有预见并且不能预见死亡的发生,则不追究刑事责任。刑法对过失致人死亡另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如果汽车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不小心撞死他人,将按交通事故处理。

2.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

1、故意伤害罪

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主要体现为他人的肢体、器官或者身体其他部位的完整性,或者身体内外脏器的正常功能。本罪的客观方面是采用各种方法危害他人健康。普通的殴打行为,仅造成肉体疼痛,不损害健康的,不构成本罪,可以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理。中国刑法根据健康损害程度将伤害分为一般伤害和严重伤害。手指严重受伤:

①使人身体残疾或毁容(使人的脸变成难以恢复的丑陋形状);

② 导致人丧失听力、视力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例如导致耳聋、一只眼或者双眼失明,有嘴则不能说话;

③其他原因造成严重危害人身健康的,如引起重大疑难杂症、精神疾病、内脏破裂或切除、危及生命的出血等。一般情况下,根据受伤时的情况确定伤害的严重程度。受伤情况,以及案件宣判前所接受的治疗。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有原则性区别。差异的关键在于意向性的内容不同。前者是行为人故意造成伤害,且重伤死亡是非预期的;后者是行为人故意致人死亡,且死亡属于行为人的犯罪故意。

2、过失重伤罪

因疏忽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如果两个人打架,一个人会不小心撞到另一个人的眼睛。过失伤害他人,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不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行为人必须有主观过错。因行为人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他人严重人身伤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和侵害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

1. 强奸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违背妇女意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是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严重侵犯。尸奸,即强奸妇女尸体,属于流氓行为,不构成强奸罪。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违背妇女意愿强迫发生性关系。如果妇女被迫进行性交以外的猥亵行为,则被视为歹徒的猥亵行为,不构成强奸。强奸的方式有多种,主要有暴力(如捆绑、殴打、胁迫等)和胁迫(如威胁殴打、杀人、泄露隐私等)。此外,还可以使用其他方法。患有严重精神病且愚蠢的女性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意愿。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强奸,实际上都会被视为强奸。 《刑法》规定,犯罪对象是幼女,行为人明知该幼女未满十四周岁并与其发生性关系,无论该幼女是否自愿,都应当因强奸罪被定罪并受到惩罚;犯罪者不知道对方未满14岁。幼女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明显轻微的,不视为犯罪。两人以上共同轮奸的,将受到严厉处罚。轮奸是指两名或以上男子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轮流强奸同一名妇女。强奸罪的主体是男性,但女性也可以构成该犯罪的教唆者或者共犯。

在认定强奸罪时,还必须注意区分强奸罪与不当性行为。不正当的性行为属于道德范畴,不能作为犯罪认定和处理。强奸和通奸之间也有界限。可能有几种不同的情况:一是男女本来有通奸关系,女方后来以某种理由指控男方实施强奸行为,不能认定为强奸罪。对于所谓的半心半意的性行为,如果不是违背女方意愿,一般不适合被视为强奸。只有确实违背女方意愿的,才能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其次,第一次性交是违背女方意愿的,而女方没有报案,而女方以后又多次自愿与男方发生性关系,那么第一次性交一般不再认定为强奸罪;三石犯强奸妇女后,对受害人进行精神威胁,强迫妇女忍辱顺从,不是通奸,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第四,男女本来有通奸关系,后来女方明确表示不再维持通奸关系,男方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迫女方与其发生性关系。如果该妇女发生性关系,应以强奸罪定罪并受到惩罚。我们还应该注意强奸未遂和引诱不成功之间的区别。引诱不成功是指男方向女方提出发生性关系的请求,但女方坚决拒绝,男方未遂的行为,不应视为强奸未遂。

2、强迫妇女卖淫罪

使用暴力和威胁手段迫使妇女出卖自己的身体。该罪的客观方面是违背妇女的意愿强迫其卖淫。用金钱、物引诱妇女卖淫,构成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引诱妇女卖淫罪。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

1.贩卖人口罪

采用欺骗、威胁、利诱等手段绑架、贩卖人口。被贩运者可以是另一个人家庭中的任何人。但实际上,被贩运的主要是妇女和儿童。本罪的客观方面是拐卖行为,即诈骗他人后将其出卖。绑架的方法有很多种。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是指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不是以出卖为目的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客体是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犯罪目标是被拐卖的妇女和儿童。本罪的客观方面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即以金钱或者金钱以外的经济价值物品从第三人处交换妇女、儿童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的。行贿被拐妇女儿童可能同时实施的其他犯罪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1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分别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数罪并罚。按照强奸罪、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实施伤害、侮辱、虐待等犯罪的,依照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的规定分别处罚。等,并以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等数罪处罚;那些购买被绑架妇女和儿童的人随后被出售。根据拐卖妇女儿童罪名离开。此外,如果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按照被拐卖妇女的意愿购买的,且不妨碍其返回原居住地,且不存在虐待被拐卖儿童的行为,不妨碍其解救的,可以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拘禁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即对他人身体进行胁迫,使其无法自由活动,如将他人锁在屋内不准外出等。 。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殴打、侮辱的,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4、非法支配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非法限制他人行动自由,如非法限制他人出行、限制他人参加社会活动等。非法管制与非法拘禁不同。后者对受害人进行身体胁迫,使其完全丧失行动自由;前者利用精神恐吓来限制受害人的行动自由。本罪的主体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

5、非法搜查罪

无搜查权的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住宅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是未经法定批准,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或者住所。这种搜查可以在受害人面前进行,也可以秘密进行,对定罪没有影响。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至于动机,一般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如果以抢劫他人财物为目的强行搜查,则以抢劫罪论处,而不以非法搜查罪论处。本罪的主体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

六、非法侵入住宅罪

未经司法机关批准或者住宅主人许可,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或者住宅主人要求外出而拒不外出的行为。住宅是指有人居住的住宅。本罪的客观方面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例如闯入他人住宅、进行无理滋扰等。如果非法侵入他人房屋,但在没有造成任何伤害的情况下被要求离开的,这种犯罪一般不会受到惩罚。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主观要件只能是故意。盲人、醉酒者或者因其他原因误入他人家中的人,不构成本罪。以盗窃、抢劫、强奸等犯罪为目的侵入他人住宅的,应当按照其犯罪意图处罚,不单独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5、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和侵害他人名誉、人格的犯罪

1.侮辱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公然贬低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犯罪手段包括暴力,如当众羞辱;强迫受害人做出令人尴尬的行为;并当众在受害人身上涂抹肮脏的东西。还有其他方法,例如散布损害他人名誉的丑闻,或进行令人不快的口头或书面侮辱。构成本罪的,必须是公开侮辱,即在第三人以上或者多人可以看到、听到的情况下进行的。被害人本人是否在场,不影响本罪的构成。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具有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

2. 诽谤

故意编造、散布一些虚假事实,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诽谤和侮辱具有相同的基本性质,但区别在于:

① 侮辱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暴力侮辱,且诽谤只能是口头或书面形式;

②诽谤不是一般的侮辱,而是捏造、传播某些损害他人名誉、人格的事实。它具有很强的欺骗性,更容易损害他人的声誉。

侮辱、诽谤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犯本罪的,经通报后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6、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利用国家机关权力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罪。

1、刑讯逼供罪

本罪的对象是犯罪人,即被指控或者涉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并正在接受讯问的人。行为人是否确实有罪,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该罪的客观表现是使用体罚(绞刑、捆绑、使用刑具等伤害身体的方法)或变相体罚(强迫站立、不让睡觉、冷冻、饥饿、日晒等)。其他刑讯手段)逼供。讯问人员采用逼供、点名询问等错误方法获取口供,未使用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由有关部门酌情处理,不构成本罪。通过酷刑逼供往往会对犯罪者造成身体伤害。如果行为人受重伤、致残的,将按伤害罪从重处罚,不以刑讯逼供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是具有讯问权的司法人员。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谎报事实,意图陷害他人(包括罪犯)的行为。这种犯罪不仅可能导致无辜群众受到错误惩罚、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且还会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客观方面是捏造犯罪事实、谎报事实。那就是将虚构的犯罪事实强加给受害人。如果一个人犯了某种罪行,然后捏造自己犯了另一种罪行,仍然可以犯该罪。诬告陷害通常表现为向司法机关或组织作出虚假举报,包括签名、匿名或假名举报;但是,以他人名义撰文、散发反革命标语、传单或者以其他方式陷害他人的,一般也被视为诬告陷害。诬告陷害罪都是针对特定个人的;为了获取信用、报酬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谎报情况而不报告具体人的,不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如果没有故意诬告,而是因了解情况不准确而诬告、谎报的,不构成犯罪。只要实施了诬告陷害行为,无论被害人是否被错判,都可以构成诬告陷害罪。国家工作人员犯诽谤罪的,从重处罚。

2. 伪证

在侦查、审判过程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故意对案件重要情节作出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犯罪证据。实施这种犯罪,不仅可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会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主体仅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本罪的客观方面是在侦查、审理过程中对案件重要情节作出虚假证明、鉴定、记录或者翻译。 “对案件重要的情节”,是指与认定案件是否构成犯罪、犯罪性质、量刑轻重有关的情节。对于不影响案件处理的无关情节提供伪证,不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具有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犯罪证据或者包庇行为人的目的。因对情况了解不准确,或者由于专业水平不高、临时疏忽等原因,提供的证明、鉴定、记录或者译文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构成本罪。

7.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

1.破坏选举罪

违反选举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扰乱选举或者阻碍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的。本罪的客观方面可以表现为多种破坏行为:

① 利用上述手段使选举工作人员进行选举舞弊或者阻止选举工作人员履行选举职责等针对选举工作人员的行为;

② 强迫、贿赂选民违背选民意愿选举或不选举、阻止选民投票等针对选民的行为;

③ 扰乱选举场地、导致选举无法进行等针对选举活动的行为;伪造选举文件;谎报选举票数等。本罪的主体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选举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2、报复、陷害罪

国家官员滥用职权茶山镇律师,利用公共服务谋取私利,并对指控者、投诉者和批评者进行报复和陷害。本罪的侵害对象是控告人、控告人、批评人,犯罪客体是公民批评、控告、申诉的民主权利。报复陷害的手段多种多样,犯罪分子往往同时采用多种手段,对受害人进行政治、经济等方面的严厉攻击和迫害,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国家工作人员未以滥用职权为手段,对他人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不以打击报复、陷害罪论处,按其所犯罪行处理。

三、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他人合法的宗教信仰自由,行为严重。中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是指合法信仰基督教、天主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等。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的形式有多种,例如使用暴力、威胁等。禁止他人信仰宗教,阻止其参加正常的宗教活动;非法扰乱正常的宗教活动等。上述行为严重的,即构成本罪。

4、违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本罪客观方面是非法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如强迫少数民族改变本民族风俗习惯、扰乱少数民族依据本民族风俗习惯举行的合法活动等。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上述行为严重的,即构成本罪。

5.妨碍通讯自由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隐匿、毁坏或者非法拆开他人信件的行为。隐瞒就是隐藏别人的信件。销毁就是撕毁、烧毁或扔掉别人的信件。非法打开是指窥视他人信件的内容。只要有上述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就可以构成本罪。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隐匿、毁坏、拆解大量他人信件的;手段和动机特别恶劣的人;屡教不改的人;造成严重后果等。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无意中丢失、积压、毁坏他人信件,或者误将他人信件当成自己的信件拆开的,不构成犯罪。本罪的主体是普通公民。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我国刑法特别规定处理(参见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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