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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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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三)
以下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认定的其他方面: ### 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 - **阴阳合同的定义**:茶山律师阴阳合同是指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不同的合同,一份用于实际履行(通常被称为“阴合同”),另一份用于备案或其他表面目的(通常被称为“阳合同”)。 - **效力认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阳合同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其签订目的往往是为了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逃避监管等,因此阳合同一般被认定无效。而阴合同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愿,如果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通常会被认定为有效合同,并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例如,为了降低税费,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了一份价款较低的阳合同用于备案,而实际履行的是另一份价款较高的阴合同,此时阳合同无效,阴合同的效力则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 垫资条款的效力 - 在过去,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垫资条款存在一定争议,部分观点认为垫资行为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因此垫资条款应被认定无效。 - 然而,随着建筑市场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完善,目前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垫资条款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认定为有效。例如,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垫资的金额、期限、利息等事项,且双方按照约定实际履行,这种情况下垫资条款通常是有效的。但如果垫资条款中约定的利息过高,超出了法律保护的范围,则超出部分可能无效。 ###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更、转让对效力的影响 - **合同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如工程范围、工期、质量标准、价款等。如果变更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且变更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变更后的合同是有效的,双方应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但如果一方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另一方未予认可,则变更部分对另一方不具有约束力。 - **合同转让**:合同转让包括债权转让和债务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如果合同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且转让后的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转让后的合同是有效的。例如,承包人将其在施工合同中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只要通知了发包人,且发包人未提出异议,那么该债权转让就是有效的。 ###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 **返还财产**: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例如,承包人已经收到的预付款、进度款等,应当返还给发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等,承包人也应当返还。如果无法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 **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如果因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导致合同无效,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如停工损失、设备租赁费用增加等;如果承包人明知自己不具备相应资质仍签订合同,承包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 **收缴非法所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这里的非法所得主要包括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取得的利益,出借法定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因出借行为取得的利益,东莞茶山律师没有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因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取得的利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