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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能否请求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财产分割

时间:2024-09-01  【转载】

关于债权人能否请求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东莞茶山律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的方式无偿转让财产或放弃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如果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是合理的,且没有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则无权请求撤销。 在判断时,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 **债权形成时间**:债权需形成于离婚财产分割之前。 - **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债务人的财产分割行为导致其偿债能力下降,无法清偿债务,且该行为与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存在因果关系。例如,债务人将其大部分财产通过离婚协议分割给配偶,导致自身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 - **财产分割的合理性**:如果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明显不合理,如一方获得绝大部分财产,而另一方承担大部分债务,可能会被认定为损害债权人利益。但如果财产分配比例是基于合理因素,如对女方和未成年子女的适当照顾等,且有合理理由,可能不会被轻易撤销。 - **时效问题**:债权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通常为一年(除斥期间),超过期限则撤销权消灭。 例如,在案例二中,张某在欠王某债务未还的情况下,与李某离婚并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全部归李某所有,而张某自己承担全部债务,且张某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茶山律师这种情况下,王某作为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张某与李某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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