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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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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老人抚养孙辈是否可以向女儿女婿主张“带孙费”
女儿女婿离婚,老人隔代抚养是否能索要“带孙费”,东莞茶山律师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以下是一些分析: - **一般情况下的认定**: - **视为家庭互助行为**:在我国传统家庭观念中,老人帮忙照顾孙辈通常被视为一种基于亲情的自愿行为,是家庭成员间的互助。从法律行为构成要件分析,(外)祖父母的隔代抚养行为,一般欠缺受法律约束的意思表示,不构成法律行为,不应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与约束,宜认定为家庭成员间的互助行为。例如,在一些案例中,老人主动帮忙照顾孙辈,期间未与子女就费用问题有明确约定,子女也未拒绝履行抚养义务,这种情况下,老人索要“带孙费”可能得不到支持。 - **符合公序良俗和家庭美德**:《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老人对孙辈的照顾付出,体现了家庭亲情和传统美德,符合法律关于家庭文明建设的倡导精神。如果将这种基于亲情的正常照顾行为认定为需要支付费用的法律义务,可能与家庭伦理和公序良俗不符,也不利于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 **特殊情况下可索要费用**: - **构成无因管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如果女儿女婿有抚养能力却拒绝抚养、怠于抚养,老人对未成年孙子女进行了抚养和照管行为,该行为超出了家庭事务共同安排的框架,造成了家庭内部利益失衡,此时老人的隔代抚养行为可构成无因管理,有权要求女儿女婿偿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如日常生活开销、教育费、医疗费等。例如,女儿女婿双双外出打工,既不参与养育也拒绝支付抚养费用,把孩子丢给老人,老人在这种情况下抚养孙辈,就可以向女儿女婿主张“带孙费”。 - **有事先约定**:如果老人与女儿女婿事先就隔代抚养及费用问题有明确的书面约定,那么老人按照约定索要“带孙费”,通常会得到法院支持。比如,双方签订协议,明确规定女儿女婿每月应支付一定金额给老人作为照顾孙辈的费用,这种情况下,老人主张权利就有了依据。 总之,老人隔代抚养索要“带孙费”的问题比较复杂,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抚养的原因、子女的抚养能力和履行义务情况、老人与子女的经济状况、是否有事先约定以及家庭关系的具体情况等。如果老人认为自己有权索要“带孙费”,可以先与女儿女婿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需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如抚养费用的支出凭证等,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无论法院如何判决,茶山律师都应尽量在维护家庭和谐与保障老人合法权益之间寻求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