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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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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权获取商业机会后转售获利是否不构成受贿罪
利用职权获取商业机会后转售获利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东莞茶山律师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以下从构成受贿罪与不构成受贿罪两种情形进行分析: ### 构成受贿罪的情形 - **权钱交易本质明显**: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商业机会,其目的不是真正进行商业经营,而是将该商业机会作为一种手段来获取不正当利益,并且在转售过程中与相关人员存在权钱交易的行为,那么这种转售获利的行为很可能构成受贿罪。例如,官员A利用职权为某企业谋取了一个特定的商业项目机会,然后将该机会转售给他人,并收受了他人巨额财物作为回报,这种情况下,其行为本质上是利用职务权力换取私利,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 **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即使国家工作人员在获取商业机会后进行了一定的“经营”活动,但如果这种“经营”只是表面形式,实际上是通过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如使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人获得商业机会,或者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等,然后从中获利,也可能构成受贿罪。比如,官员B利用职务影响,使特定关系人C获得了一个原本不应由其获得的商业机会,C再将该机会转售获利后与官员B分享利益,这种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受贿。 ### 不构成受贿罪的情形 - **存在实质性经营活动且风险自担**: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商业机会后,确实投入了资金、技术、劳动力、知识产权等生产要素,进行了实质性的经营管理活动,并且承担了相应的经营风险,最终通过合法的市场经营行为获得收益,这种情况下一般不构成受贿罪。例如,某公职人员利用自身对市场的了解和专业知识,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借助职务带来的信息优势获得了一个商业机会,然后积极投入资金和精力进行运营,像正常的市场主体一样面对各种经营风险,最终通过自身努力获得利润,这属于正常的商业经营所得,不应认定为受贿。 - **未利用职务之便为转售行为提供直接帮助**:虽然国家工作人员最初利用职权获取了商业机会,但在转售过程中,没有再次利用职务之便为该转售行为提供直接的帮助或便利,且转售行为是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下进行,价格合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那么也可能不构成受贿罪。比如,公职人员D获得一个商业机会后,由于自身能力或资源限制,决定将其转售给有能力经营的第三方,在转售过程中完全按照市场规则和正常的交易程序进行,没有凭借其职务影响力干预交易,这种情况下通常不认定为受贿。 总之,对于利用职权获取商业机会后转售获利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和证据,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行为方式、获利来源以及对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茶山律师司法实践中,会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作出准确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