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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探望权的特征
时间:2024-01-24 【转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探望权的特征主要为:
1.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
2.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
3.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4.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