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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纠纷诉讼主体

时间:2023-08-19  【转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1.如果是公司起诉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诉讼主体是股东和公司;

  2.如果是其他股东起诉要求未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主体是其他股东与未足额出资的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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