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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个或者部分债权人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并以其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支持。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实践中应当通过公开听证程序,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依法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