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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时间:2023-06-29 【转载】
开展认罪认罚不起诉,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办理原则,应当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确保案件处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权利保护原则,应当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
(三)证据裁判原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不得以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代替检察机关案件审查职能的行使,确保司法公正。
(四)裁量有据原则,对犯罪嫌疑人启动认罪认罚不起诉,既要坚持发挥检察自由裁量权原则,又要坚持依法有据原则,应当在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基本条件下,进行检察自由裁量权;
(五)接受监督原则,对犯罪嫌疑人启动认罪认罚不起诉,应当自觉接受本院纪检部门、上级检察机关及代表、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和宣告。
刑事案件审查结束时,承办检察官发现犯罪嫌疑人实际羁押期限已接近或者超出实际可能被判处的刑期,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一般应当作出认罪认罚不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