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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人员如何询问证人、鉴定人

时间:2023-04-28  【转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被告辩护当庭拒绝辩护后可以:


1、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指派律师,合议庭应当准许;


2、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辫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择日开庭;


3、仍有辩护人的,仍然可以保障其辩护权,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4、对于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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