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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抗诉和提出抗诉的区别

时间:2023-04-28  【转载】

第二百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提出抗诉:

1、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一审判决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2、基层检察院认为本级法院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

3、上级检察院发现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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