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茶山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www.chashanlsh.com 东莞茶山律师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
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中午喝酒夜晚开车,依然构成危险驾驶罪
时间:2023-02-24 【转载】
被告人王某中午喝酒后睡到下午4点,晚上11:40从东莞出发回安徽老家,凌晨 2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车辆途径大广高速公路龙南市境内时,碰撞到高速公路路面施工安全防护设施及护栏,造成车辆及高速公路路产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王某在此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98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积极赔偿了相关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某在高速上醉酒驾驶且造成交通事故,可从重处罚。结合被告人王某具有坦白、赔偿损失、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官提醒:酒后驾车不以司机的自我感觉作为评判标准,也不会以酒后时间长短界定,而是以血液酒精浓度为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就属于醉酒驾驶,依法可构成危险驾驶罪。即使是中午喝的酒,晚上体内的酒精含量仍可能达到饮酒驾驶的标准,影响安全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在此提醒大家应拒绝酒后开车,切莫因饮酒较少或间隔时间较长而心存侥幸驾车上路,做到文明守法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