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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向劳动局投诉的,应携带以下资料:
1、投诉人的投诉登记表或举报人的举报内容;
2、本人的、以及举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考勤记录、拖欠工资花名册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