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茶山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法律顾问
业务范围
联系我们
人才招聘
在线留言
企业位置
1、劳动人理争议仲裁笔录的规定如下:
(1)、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当庭申请补正。仲裁庭认为申请无理由或者无必要的,可以不予补正,但是应当记录该申请。
(2)、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的,仲裁庭应当记明情况附卷。
2、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