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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
保密协议是否可以仲裁无效?
网友咨询:我与单位签订的“保密协议”中,只有一条“乙方同一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中已包含为甲方保守秘密的费用”,涉及到“补偿费”问题。
请问:
1、此条款是否欠失公平?
2、离开原单位后,此条款中所涉及“费用”是否已包含“三年内不得从事同行业”的“补偿费”?
3、如果不包含"补偿费",我能否到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此协议无效?
4、企业如何才能起诉员工违反“保密协议”(企业需掌握哪些证据)?
5、对于已经被企业辞退的员工是否还能以“在职期间违反保密协议”起诉该员工吗?有无时间限制?
律师回复:“保密协议”中,“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中已包含为甲方保守秘密的费用”,涉及到“补偿费”问题。
1、此条款是是非法条款;
2、离开原单位后,此条款中所涉及“费用”,不能包含“三年内不得从事同行业”的“补偿费”。
3、如果不包含"补偿费",可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但是不要请求协议无效,可以请求给予补偿。
4、企业起诉员工违反“保密协议”(企业需提供事实依据。)
5、对于已经被企业辞退的员工,如果有约束条款,可以依据规定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