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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可以要求解散公司的情形

一、公司解散的原因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


  1、一般解散的原因


  一般解散的原因是指只要出现了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般解散的原因有:


  (1)公司章程规 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但在此种情形下,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继续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必须解散。如果有限责任 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公司可以继续存在。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2、强制解散的原因。


  强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公司法规定强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


  (1)主管机关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


  (2)责令关闭。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3)被吊销营业执照。


  3、请求解散的原因。


  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控股股东出逃,小股东能解散公司吗?


  按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小股东不占表决权2/3,但可提起诉讼解散公司。


  《公司法》规定,当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所谓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主要指: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所以,满足上述条件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进行清算。


  三、公司解散的效果


  解散是否导致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因国家而异,英国实行“先算后散”体制,解散即意味着公司法人人格的终止,我国实行“先散后算”的体制,美国、日本和欧洲大陆国家亦然,这种解散并不导致公司法人人格消灭,只是导致清算程序的发生。只有清算完成后,公司的法人人格才消灭。


  1、进入清算程序


  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外,在其他解散的情形下,公司均需进行清算。通过清算,结束解散公司的既存法律关系,分配剩余财产,从而最终消灭其法人资格。


  2、公司仍存续,但应停止积极营业活动


  在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积极的经营活动,即其活动限于与清算有关事务。


  3、解散公司在特定情形下仍可恢复


  我国未作规定。日本准予自愿解散的公司,在清算结束前经股东大会决议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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