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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
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
1、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理由: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原告当初所签且借调合同早已期满,被告又无法将原告调入为由通知原告休止工作”不成立; 2、可以要求支付1997年10月后保险用度,分析如下:(1)阶段1:1995年12月31日至1997年10月,借调合同结束后,因原告关系还在原工作单位,和被告只是存在劳务关系,此期间被告无需为原告缴纳社保。(2)阶段2:1997年10月至2000年元月10日,此期间因原告原工作单位破产,和原单位的劳动关系随即解除,之后与被告存在的是事实劳动关系,此期间被告须按法律为原告缴纳社保,可以向被告要求支付社保用度。 1999年12月,被告以原告当初所签且借调合同早已期满,被告又无法将原告调入为由通知原告休止工作,并于2000年元月10日向原告下发了解除劳动合同证实书。1998年12月1日,被告下属的工作部分组建的某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企业,但对该公司职工的政策性治理仍由被告治理)成立。原告也随原工作部分的改制到该公司工作,其工资福利待遇亦由该公司发放至1999年12月底。1992年8月28日,被告某电厂多种经营公司经与原告工作单位协商,将原告借调到被告单位工作,借调期限至1995年12月31日届满,借调期间,原告劳资档案及劳动关系仍留存在原单位,由被告依据原告单位提供的工资、福利、劳保尺度向原告支付劳动工资及福利待遇。
。期间,原告曾就自己工作调入被告单位的题目与被告有关领导口头协商,始终未达成协议。 1995年底借调合同期满后,原告原工作单位与被告之间再未续签借调合同,但原告一继承在被告单位工作。
律师分析:
原告马某系山西省某县工艺厂工人。被告给原告除档案工资外,其它工资福利待遇按本单位同岗职工尺度进行了发放。随后,马某即提起劳动仲裁。 1997年10月,原告原工作单位破产,未对原告进行安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