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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捕捞长江水产品案

时间:2021-04-24  【转载】

2020年7月初,被告人陈某、吴某在和县姥桥镇郑蒲村委会东埂村东侧长江边,将15条“地笼网”投放至长江中进行非法捕捞。7月8日凌晨3时左右,陈某、吴某驾渔船至事先投放“地笼网”的长江江面收网起获江虾,并电话联系鱼贩张某到江边等待收购江虾。二被告人被正在长江巡查禁捕的民警当场查获,同时查获二人捕得的白虾3.39千克,经物价部门认定,价值271.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吴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长江流域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陈某、吴某、张某的行为对长江流域的生态资源造成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作出赔偿。考虑到被告人陈某、吴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吴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某、吴某、张某共同承担渔业资源损失的恢复费用1084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用500元。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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