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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退休 外资企业也应支付养老补助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外商独资企业是否也要支付一次性养老补助呢?近日,法院的判决对此作出了肯定的回答。
    牟女士系独生子女母亲,于1988年7月生育一子,并领取了独生子女优待证。2012年12月,牟女士在烟台某制品公司退休。2013年11月6日,牟女 士向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由制品公司支付其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12391元。2013年11月11日,仲裁委决定对牟女士 的申诉不予受理。牟女士不服,诉至芝罘区法院。
    庭审中,制品公司辩称,单位是外商独资企业,不同意支付牟女士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
    法院认为,牟女士系独生子女母亲,于2012年12月在制品公司退休的事实清楚,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1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独生子 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制品公司应当按照2011年烟台市职工平均工资 37375元的30%支付牟女士一次性养老补助。制品公司以其系外商独资企业为由拒不支付牟女士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于法无据。据此,法院判决:制 品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牟女士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11212.5(37375×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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