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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鉴定人出席法庭的时候,需要对其受委托或受指派鉴定的事项所形成的鉴定意见向法庭作出正面陈述,同时接受他方当事人或公诉人针对鉴定意见提出的质证,对他们围绕鉴定意见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回答、解释、说明,会接受的质问主要有以下几点:
(1)针对鉴定人的主体资格提出质证意见;
(2)针对鉴定意见是否符合相关形式要件提出质证意见;
(3)针对鉴定中所涉的检材及其来源提出质证意见;
(4)针对进行鉴定所采用的方法、过程、手段提出质证意见;
(5)针对形成鉴定意见的科学原理和或理论依据提出质证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