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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多少

收购要约的期间是指要约的有效期限。根据《股票条例》第49条规定:收购要约的有效时间从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但对最长要约期间没有规定。《证券法》第83条规定了最长要约期间,即“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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