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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谎称购买锅炉合同诈骗钱财 男子获刑五年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周某兴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同时追缴被告人周某兴违法所得返还给二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被告人周某兴提出要被害人温某剑及周某华投资袁州区某钾业有限公司及江西某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位于宜春市经济开发区厂区内的锅炉合作项目。被告人周某兴谎称,其拥有厂区内的三台锅炉并作价400万元入股,占股40%;要被害人温某剑出资400万元,占股40%(协议书内容如此);周某华出资20万元,占股20%。被害人温某剑及周某华表示同意,并于2018年1月10日签订了投资协议书(协议书内容)。
2018年1月13日,周某兴谎称在山东蒙阴某机械厂采购锅炉设备,要被害人温某剑转款50万元。被害人温某剑信以为真,于当日15时许转账50万元。周某兴并未购买相关设备,而是将钱款挪作他用,并且失联多日。周某兴回到宜春后,被害人温某剑多次催促其归还钱款,周某兴均表示无力偿还,但同意支付利息。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周某兴分7次向被害人温某剑支付利息共11万元。
2019年3月初,周某兴电话联系温某剑称,其购置了一台锅炉,但需要资金购买辅助设备进行安装,才能投产盈利。温某剑当时在外地,遂要周某兴与其儿子即被害人温某商谈。之后,周某兴带被害人温某到厂区查看了其购置的锅炉,并要被害人温某投资80万元,占股50%,并承诺可以用之前未归还给被害人温某剑的50万元进行折抵,再追加投资30万元即可。被害人温某表示同意,并于2019年3月6日签订了投资协议书,随即转账20万元给周某兴。
2019年3月24日,周某兴催促温某再支付5万元设备运输费。次日,温某要温某剑向周某兴转账5万元。3月30日,温某前往厂区查看锅炉时发现,并未添加辅助设备,随即意识到被骗了,遂要周某兴归还钱款。周某兴称上述25万元已挪作他用。温某经多次催讨钱款未果后报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温某剑、温某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周某兴辩称其不构成犯罪,被告人周某兴在签订合同后,向被害人温某剑谎称购买锅炉骗取被害人温某剑50万元,此后又与被害人温某签订合同,谎称购买锅炉辅助设备和支付运费,骗取25万元,被告人周某兴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周某兴的辩解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周某兴以利息形式已返还11万元给被害人温某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兴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