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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男子盗窃山羊分别获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时间:2020-09-07  【转载】

 中国法院网讯(聂涛)日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以被告人崔某、李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崔某、李某个人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崔某、李某是阜阳市颍泉区人。2013年1月10日凌晨,两人驾驶电动三轮车到界首市代桥镇扎扒集行政村,利用事先准备的钢筋棍在墙上打洞,进入张某1家院内,盗窃两只山羊。经界首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只山羊共价值1120元。

  轻易得手后,二被告人没有离去,驾驶电动三轮车来到该村张某2家,通过翻墙入院的方式,盗窃一只波尔山羊。经界首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山羊价值2210元。

  界首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崔某、李某系入户盗窃,对二被告人均从重处罚。被告人崔某有刑事犯罪前科,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崔某案发后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当庭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愿意接受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崔某、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本案的社会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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