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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
离婚的依据是什么
时间:2020-08-24 【转载】
《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生效)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根据该规定,以下五项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婚姻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根据该规定,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所谓重婚,一般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屡教不改”,即如果虽有赌博、吸毒恶习但是已经改正的,不能作为离婚的法定依据。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