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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及设立分支机构的,属于举办两个企业,应分别为向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分别向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两个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