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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的法律依据

时间:2020-04-23  【转载】

 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7条规定的破产清偿顺序为: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依清偿顺序逐一分配,前一顺序债权全部清偿之前,后面顺序的债权不予分配。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照比例分配。


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破产申请;


  (二)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四)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五)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六)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七)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八)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九)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十)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十一)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十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破产案件管辖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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