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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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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诫后放弃犯罪应认定中止还是未遂

 【案情】

    2008年9月22日,王某受邀到徐某家帮工,在帮工过程中,王某 乘徐某不备,拿走徐某家电视机柜上的水果刀,并用刀威胁徐某,让徐某交出家中的金银首饰等财物。徐某随即告知王某其行为后果很严重,是要坐牢的。王某见状 即扔下手中水果刀,表示不要其财物,并求徐不要报案,随后即逃离徐家。徐某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分歧】

    被告诫后放弃犯罪应认定中止还是未遂?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在徐某告诫后,主动放弃继续犯罪,属犯罪中止。

    第二种意见认为,徐某告诫王某属于意志以外的因素,王某放弃继续犯罪的行为应属犯罪未遂。

    【管析】

    笔 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刑法总则中规定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本案中,王某已经持刀实施抢劫,徐某对王某训诫后,王 某由于害怕而放弃了继续犯罪。但王某的训诫不足以阻止徐某继续实施抢劫,不属于意志外的因素,王某在能够继续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而主动放弃了犯罪,应当属于 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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