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劳动仲裁>>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

持有使用假币罪缘何变成了抢劫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金辉,男,199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 民,江西省安福县人,家住安福县平都镇江南村江南77号。2008年4月15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安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持有、使 用假币犯罪,于2008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在安福县看守所服刑。

    指定辩护人刘定军、刘强玉,安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 审认定,2008年9月7日,被告人王金辉与周伟、朱小峰、朱俊华(均另案处理)四人在刘武文(另案处理)处购买了5000元假币,先后在安福县城车站、 太源村、阁后路以付租车费、购买香烟和换零用钱的方式使用假币4张。案发后,经中国人民银行安福县支行鉴定,所缴获的48张人民币系假币。

    原 审认为,被告人王金辉伙同他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金辉系在 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被告人王金辉归案后,态度较好,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 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金辉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单处罚金10000元;撤销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缓 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09年7月2日,原公诉机关以新的事实和证据认为原审被告人王金辉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并非持有、使用假币罪,建议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进行再审。

    经 再审查明,2008年9月7日晚上,周伟(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王金辉及朱俊华、朱小峰、王小海(三人均另案处理)四人,周伟首先提议以买的名义把刘武文 诱出来,然后逼其交出假币。五人来到安福县城“普乐兹”酒店门口,周伟打电话叫刘武文出来,花200元钱买了1300元假币。后周伟又打电话叫刘武文出来 并令其上车,刘武文不从,周伟、王小海等人持刀将刘武文强行押至“信合”大酒店旁的一条巷子里,后转押至安林大桥,并逼刘武文打电话给周成,把8300元 假币送过来交给了周伟,周伟等人还劫去刘武文金鹏手机一部,并抢回之前购买假币的200元现金。

    被告人王金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新的犯罪事实和提供的新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指 定辩护人辩称侦查机关在对被告人王金辉讯问时直接以抢劫犯罪令原审被告人王金辉交待犯罪事实,所制作的讯问笔录的法律效力值得考虑;被告人王金辉在共同犯 罪中所起的作用明显小,只起辅助作用,属于从犯,且抢劫对象为非法所得的假币,应当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裁判结果:

    再 审认为,被告人王金辉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再审指控被告人王金辉犯抢劫罪的罪名成 立,被告人王金辉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辩护人辩称侦查机关在对被告人王金辉讯问时的讯问方式并不影响被告人王金辉所作供述的证据 效力,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只起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应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金辉在 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在庭审中被告人态度较好,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因原审公诉机关在原审中起诉 的事实有误,导致原审判决定性不准确,应当撤销原判,并重新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 九条、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撤销本院(2008)安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金辉犯抢劫罪,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撤销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 10000元。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再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关键要区分此罪与彼罪,是定性持有使用假币罪还是抢劫罪。而要认定被告人王金辉的犯罪性质关键是如何采信公诉机关提供的原审和再审的证据。

    在 原审诉讼中,因当时没有被害人的证词,被告人及同案犯在原审诉讼中作了虚假供述,导致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持有使用假币罪而向法院提起公诉,审判机关原审 采信了公诉机关在原审出示的证据,以持有使用假币罪对被告人作出了有罪判决。再审中,公诉机关提供了新的证据,证实被告人使用了暴力及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 当场劫取被害人的财物,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认不违,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当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故再审撤销了原审判决,改判被告人犯 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是正确的。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