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劳动仲裁>>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

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

时间:2020-02-21  【转载】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行为,无效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3、但是,如果女职工的行为符合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