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茶山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www.chashanlsh.com 东莞茶山律师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
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司机目睹被碾小孩挥手置若罔闻继续驾车逃走
田某驾车碾住一小男孩,他和妻子下车看到小男孩趴在血泊中痛苦地挥手期盼救援时,两人无动于衷,装作没有看到,快速驾车逃离现场。田某还和妻子编造谎言欲欺骗公安部门。后得知有人记住车号并报了警时,他才决定到公安机关自首。3月3日,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田某,男,今年32岁,禹州市某村农民。2010年11月30日17时许,田某驾驶某中型普通货车从禹州装满煤炭送往安徽省境内,当其沿许昌市某外环路自西向东行驶到某丁字路口处时,听到“哎呀”一声,田某意识到撞住人了,急忙将车靠路南边停下,和在副驾驶座上的爱人两人一起下车看发生什么事情。见一小男孩的屁股被碾压、头朝北脚朝南痛苦地趴在地上,双手向前挥动着,嘴里喊着:“救命!救命!”
田某看了看周围除了过往车辆没有其他行人,赶忙拉住妻子上车,两人继续驾车往前行驶。在车上,田某告诉惊慌未定的妻子说:“咱们尽管逃跑,如果侥幸逃过这一劫了,永不再提这事。如果逃不过,等交警询问这事我俩统一口径就说‘当时听到了叫声,你(妻子)下车看了看,因天太晚了、车太多,什么都没有发现,然后我们就开车走了’”。田某虽然这样对妻子说,但他内心也是非常害怕的,夫妇俩经商量决定不再去安徽了,田某把车调转方向开往漯河郾城,并在郾城某停车场住下。
2010年11月30日17时许,李某驾驶某半挂货车沿许昌市某外环路自西向东行驶到某丁字路口处时,看到其前方同向行驶的某中型普通货车碾压住了一个小男孩的屁股后靠着路南停了下来。小男孩头朝北脚朝南趴在地上,双手向前挥动着,嘴里不停地喊:“救命!救命!”这时,从某中型普通货车上下来了一男一女,他俩跑到小男孩身边看了看,然后男的拉住女的上车后男的驾车继续往前跑了。李某忙打电话报警,并将肇事车的车号告诉了交警。
许昌县交警赶到事故现场后,将受伤的小男孩送往医院治疗,后小男孩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10年12月1日,躲在郾城某停车场的田某接到了自己车辆挂靠的许昌某运输公司经理的电话,经理告诉他昨天发生的交通事故中的小男孩已经死亡,有人记住了他的车号并报了警,许昌县交警队的民警已来单位找过他,希望他积极配合交警部门的工作。同时经理也规劝田某到公安机关自首,以减轻处罚。田某忙将自己和妻子商量的“统一口径的话”告诉了经理,并言称自己根本不知道碾住了人,同时央求经理帮忙找死者家属协调赔偿的事,自己赔偿死者家属后,再到公安机关自首。
经许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田某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0年12月20日,田某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且当场履行。被害人家属要求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2010年12月23日,田某到许昌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