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刑事案件>>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铁锤击伤“讲坏话的人” 精神病人被判缓刑

怀疑他人讲自己坏话,一幻听精神病人用铁锤击打他人,致使两人分别受轻伤、轻微伤。3月1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路过泗洪县魏营镇涧圩村8组付某家门口时,因怀疑付某、马某在屋里讲其坏话,遂回家拿了1把铁锤到付士兰家中,用铁锤击打付某左手小臂、马某头部,致付某左手小臂尺骨粉碎性骨折、马某头部受伤。经鉴定,付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马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发病期,作案为病理动机(幻听)及现实报复动机共同引发,其实施犯罪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李某案发后在家人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李某及近亲属在二被害人住院期间主动支付二被害人大部分医疗费。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付某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赔偿人民币16543.5元的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并赔偿被害人付某、马某的经济损失,具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