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茶山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www.chashanlsh.com 东莞茶山律师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
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
本案是合同诈骗还是职务侵占?
行为人利用担任本公司业务员的工作之便, 私刻外单位公章,伪造虚假购销合同骗取本公司的钢材款居为己有,其行为是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一是要看犯罪的行为特征,即行为人侵吞财物时是利 用自身工作的便利条件还是采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诈骗手段,二是要看犯罪的对象,即行为人非法侵吞的财物是本公司的财产还是合同相对人的财产。
【案例索引】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2)西铁刑初字第00087号刑事判决书。
【案情】
公诉机关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苏斌,男。
2011 年5月至12月,被告人苏斌在担任陕西钢信钢铁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先后十一次慌称陕西重曼卡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欲从其所在的陕西钢信钢铁有限公司购买钢 材,并用私刻的陕西重曼卡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合同印章,冒用陕西重曼卡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名义,伪造虚假的钢材购销合同,先后十一次共骗取其所在的陕西钢 信钢铁有限公司的钢材209吨,价值人民币899529元。被告人苏斌将本公司钢材骗到手后,以低于市场价立即出售,获得赃款后居为己有并用于赌博挥霍。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斌采用私刻公章、伪造虚假钢材合同的手段骗取本公司钢材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依法予以惩处。
【审判】
法 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斌利用其担任陕西钢信钢铁有限公司业务员的工作之便,私刻其他单位公章,伪造虚假的钢材购销合同,采用欺骗的手段侵吞本公司财产占 为己有,价值人民币899529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职务侵 占罪,判处被告人苏斌有期徒刑八年。
本案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苏斌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 案被告人苏斌的行为是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合议庭在评议此案时,亦曾有意见分歧,少数人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斌构成合同诈骗罪是成立 的,理由是被告人苏斌私刻公章,伪造虚假钢材购销合同,骗取本公司财产,其犯罪的手段和方法基本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特征。多数人意见则认为:本案被告人 苏斌犯罪行为的手段和方法虽然与合同诈骗罪的一般性特征有些竟合,但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和本质特征,从开庭查明的事实看,本案根本不存在钢材购销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也就不存在骗取合同相对方财产的事实,应根据法庭开庭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控辩双方举证、质证,法庭认证的证据,按照罪刑法定原则 和犯罪构成理论,以职务侵占罪给被告人苏斌定罪量刑。
笔者同意合议庭多数人意见,理由是:
一、被告人苏斌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所规定职务侵占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所谓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本案被告人苏斌作为陕西钢信钢铁有限公司业务员,其身份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资格。
其次,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实施了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本案被告人苏斌实施了私刻外单位公章,伪造虚假钢材购销合同,将本单位财物骗取后非法占为己有的犯罪行为。
再次,行为人在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本案被告人苏斌在主观上具有侵吞本公司财产的直接犯罪故意。
最后,行为人犯罪的客体是本公司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是本公司的财产。本案被告人苏斌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本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并非合同相对人的财产所有权。被告人苏斌的犯罪对象是本公司的财产,而非合同相对人的财产。
综上所述,被告人苏斌的行为应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被告人苏斌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被告人苏斌的行为只所以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本质特征,主要是因为:
首 先,被告人苏斌所实施的侵吞本公司财产的犯罪行为,不是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本案根本就不存在合同的相对一方。法庭审理后查明的事实是:被告人 苏斌自己私刻其他单位的公章,冒用其他单位的名义,采用伪造虚假钢材购销合同的手段,骗取、侵吞了本公司的财产。既然没有合同的相对一方,也就不存在合同 的签订、履行过程。所以被告人苏斌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本质特征。
其次,被告人苏斌所骗取的财物不是合同相对方的财物,而是本公司的财产。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指合同相对方的财产,因本案根本不存在合同的相对一方,所以被告人苏斌也不可能骗取合同相对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故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最 后,被告人苏斌利用担任本公司业务员的工作之便,采用私刻其他单位公章、伪造虚假钢材购销合同的手段,骗取、侵占本公司的财物,其犯罪过程中的方法和手段 虽然与合同诈骗罪的手段和方法存在某些竟合,但不属于我国刑法理论上所规定的法定竟合形式,而只是一种人为的想象竟合,故应按照被告人苏斌所实际实施的犯 罪行为,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